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中心企业以及它直接控股触及风险化学品出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出产答应证的颁布办理。
省级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门能够将其担任的安全出产答应证颁布作业,托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许县级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门施行。触及剧毒化学品出产企业的安全出产答应证颁布作业,不得托付施行。国家安全出产监督办理总局发布的触及风险化工工艺和要点监管风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出产答应证颁布作业,不得托付县级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门施行。
受托付的设区的市级或许县级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门在受托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门的名义施行答应,但不得再托付其他安排和个人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