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允许超出2小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会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来审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登记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对登记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通知登记企业办理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吊销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发证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告知书——《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消防法》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法》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核检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来审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登记中心在收到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核检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受理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出口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登记办公室在收到登记企业的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新建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初审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安全审查申请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告——《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45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日——《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6个月内运输安全状况良好的,发给12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理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考核管理规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