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出产答应证办理法令》 第二条国家对出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施行出产答应证准则: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必定的联络人体健康的加工食物;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或许危及人身、产业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上接纳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联系金融安全和通讯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修建扣件等保证劳作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风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出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令、行政法规要求按照本法令的规则施行出产答应证办理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国家施行出产答应证准则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出产答应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寻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这类的产品行业协会的定见,报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第六十八条依据本身的需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出产答应证主管部门能够担任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出产答应证检查发证作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出产答应证主管部门另行拟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 第四十一条对非直接触摸食物的包装材料等具有高风险的食物相关这类的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出产答应证办理的规则施行出产答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