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多年从事危化品常压罐车的检验工作,觉得资料审查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必然的联系到检验工作的成败,下面就危化品常压罐车检验的资料审查要点,与同行及有关人员进行交流。
危化品常压罐车作为车辆产品,在我国是有准入的,工业与信息化部为此制定有《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准许生产的车辆产品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方式来进行发布。2014年工信部48号文对《准入规则》进一步细化,在产品品种中增加“罐式车辆”,并制定了《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并明确以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作为准入的前置条件之一。因此,危化品常压罐车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允许不查看样品车辆的公告,而出厂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其他委托检验必须首先审查受检企业以及它车辆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公告,没有生产许可证和公告的,就应当停止检验。违规产品不必检验,而应查处。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应当查看生产许可证的附件,看清生产许可证包含哪些具体产品。车辆公告审查须关注运输介质、罐体尺寸及容积等内容,受检车辆罐体与公告不一致,也应停止检验。
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有规定:“8.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允许超出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允许超出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什么物品是危险化学品?在我国政府部门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内的物品都是危险化学品。是否属于爆炸品,除了查看《危险化学品目录》,也可查看标准GB12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在《危险化学品目录》里有特别标明;至于什么是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笔者的体会是暂可以参照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方面的要求》的附录A。
据此,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罐体容积超过20立方米的,和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罐体容积超过10立方米的,应当停止检验。
设计文件、出厂文件审查最重要的包含:设计计算书、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竣工图、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罐体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罐体安全附件质量证明书。
产品竣工图审查,至少应审查竣工图中车辆产品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比如装运的介质、罐体外观尺寸、配套的安全附件等,并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批准的车辆产品中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作比较,假如发现不一致的就应当停止检验;后续的现场检测中,假如发现不一致同样应当停止检验。
产品竣工图审查,也应查看罐体筒体和封头的厚度,罐体筒体和封头的厚度应不小于设计计算书中的设计厚度和要求的最小壁厚。
产品质量证明书至少应包括外观及几何尺寸检查报告、材质证明报告、无损害地进行检测报告、耐压试验报告、气密性试验报告;审查时,若发现无损害地进行检测报告或底片查看存在超标缺陷,可判受检罐车罐体检验不合格,需要返工返修。无损害检验测试的合格标准是:进行100%射线检测的,不低于JB/T4730.2规定的II级;进行局部射线检测的,不低于JB/T4730.2规定的III级;进行磁粉、渗透检验测试的,不低于JB/T4730.4、JB/T4730.5规定的I级。
虽然设计计算书审查与特定种类设备的设计审查不一样,按说,危化品常压罐车的检验并没有要求检验人员对设计计算书的正确性进行审核检查,但由于后续检验中耐压试验压力和气密性试验压力与罐体的设计计算直接相关,所以还是有必要详尽审查设计计算书。
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方面的要求》和GB18564.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方面的要求》均明确规定:罐体耐压试验一般都会采用液压试验,罐体液压试验压力为罐体的计算压力,金属罐体的气密性试验压力为罐体的设计压力。
如果设计计算书中的设计压力和计算压力是不正确的,那么据此进行的液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就没有了意义,所以还是很有必要对设计计算书进行认真审查的。
现实情况是,我国生产危化品常压罐车的企业,其技术力量相对还比较薄弱,设计计算书与标准的要求常常有出入,在此有必要介绍一下设计压力、计算压力和罐体最小壁厚的取用方法。
4、垂直向下:最大充装质量(包括重力作用的总负荷)乘以两倍的重力加速度。
2、罐体结构有保温层的,设计温度应不小于元件金属可能达到的最高温度,对于0℃以下的金属温度,设计温度应不大于元件金属可能达到的最低温度。
1、设计压力与罐体承受的静态力所产生的等效压力之和,等效压力应不小于0.035Mpa。
3、当GB18564.1附录A中罐体设计代码第二部分为G时,表示充装50℃时饱和蒸汽压不超过0.01 MPa的介质,其计算压力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采用重力卸料的,应取罐体底部充装介质的两倍静态压力或两倍静态水压力的较大值。
4、GB18564.1附录A中罐体设计代码第二部分已给定最小计算压力的数值时,其计算压力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对充装50℃时饱和蒸汽压超过0.01MPa,但不大于0.075 MPa的介质,计算压力应取充装或卸料压力较大值的1.3倍,且取其与0.15 MPa的较大值。
——对充装50℃时饱和蒸气压大于0.075MPa,但小于0.1MPa的介质,计算压力应取充装或卸料压力较大值的1.3倍,且取其与0.4 MPa的较大值。
如果感觉以上罐体的计算压力过程有点复杂,作者觉得,在充装和卸料没有操作压力时,正常的情况下,可以简化为:罐体的设计压力取介质50℃时的饱和蒸汽压。
GB18564.1附录A中罐体设计代码已规定试验压力时,取规定的试验压力为计算压力。当GB18564.1附录A中罐体设计代码第二部分为G时,计算压力为设计压力与罐体承受的静态力所产生的等效压力之和,等效压力应不小于0.035MPa。
一、筒体最小厚度不包含材料厚度负偏差、腐蚀裕量以及加工制作的完整过程中的工艺减薄量。筒体最小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采用标准钢材料的筒体:当内直径不大于1800mm时,其最小厚度应不小于5mm;当内直径大于1800mm时,其最小厚度应不小于6mm;标准钢是指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Rm)为370 MPa,断后伸长率(A)为27%的碳素钢。
二、在横向冲击或翻倒情况下,当装有防止筒体破坏的保护设施时,在符合以下5.3规定的条件下,最小厚度可适当减小,按以下规定选取:
1、对采用标准钢的筒体:当内直径不大于1800mm时,其最小厚度应不小于3mm;当内直径大于1800mm时,其最小厚度应不小于4mm。
2、对其他金属材料制作的筒体,其最小厚度按上述5.1的2个公式求出,且不小于下表的规定。
1、筒体装有加强部件,加强部件有隔仓板、防波板、外部或内部加强圈等形式。加强部件为外部或内部加强圈时,其垂直截面连同筒体的有效加强段,其组合截面模量至少为104 mm3,外部加强件的棱角半径不应低于2.5mm。
——相邻二个加强部件及加强部件与相邻封头之间的容积不大于7.5m3,隔仓板或防波板的最小成形厚度不小于筒体壁厚;防波板的有效面积应至少为筒体橫截面积的70%。
3、对固体保温层(如聚胺脂)的双壁罐,保温层的厚度应不小于为50mm,当保温层外壳采用低碳钢时,厚度应不小于0.5mm,采用玻璃纤维加强的塑料材料时,厚度应不小于2mm。
需要注意的是,5.2条成立是有条件的——防止筒体破坏的保护设施满足5.3规定;5.3中有效加强段的组合截面模量至少为104 mm3是一定要通过计算进行求证的;封头的最小厚度不小于筒体的最小厚度。
危险化学品常压罐车的检验是一项责任重和风险高的工作,相关检验人员一定有超强的工作责任心,还必须对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和标准有全方位的了解和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