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的包装是现代工业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一种产品从生产到使用,一般经过多次装卸、储存、运输的过程。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产品将不可避免地受到碰撞、跌落、冲击和振动。一个好的包装,将会很好地保护产品,减少运送过程中的破损,使产品安全地到达用户。这一点对于危险化学品显得很重要。包装方法得当,就会降低储存、运输中的事故发生率,否则,就非常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1997年1月,巴基斯坦一运输液氯车辆,由于行驶中颠簸,液氯钢瓶剧烈撞击,引起瓶体破裂,导致大量液氯泄漏,造成多人死亡和多人中毒事故。事故调查查明,因液氯钢瓶材质严重不符合标准要求,从而给运输安全留下了事故隐患。与此相反,1997年3月,我国广西一辆满载10吨200桶剧毒化学品的卡车翻入桂江,由于包装严密,打捞及时,包装无一破损,避免了一场严重的泄漏污染事故。因此,化学品包装是化学品储运安全的基础。为此,各部门、各企业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逐渐重视,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一直在改进,开发新型包装材料,使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质量逐步的提升。国家也慢慢地增加对危险化学品包装方面的监督管理力度,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标准,使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更加规范。
包装是指为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等的总体名称。也指为了达到上述目的而采用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的过程中施加一定技术方法等的操作活动。
包装有多种含义。通常所说的包装是指盛装商品的容器。一般分运送包装和销售包装。危险化学品包装主要是用来盛装危险化学品并保证其安全运输的容器。危险化学品包装具有(1)防止危险品因不利气候或环境影响造成变质或发生反应;(2)减少运输中各种外力的直接作用;
危险化学品包装按危险品种类可分为通用包装、气瓶、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特殊专用包装等;按材质可分为纸质、木质、金属、玻璃陶瓷或塑料包装等;按包装容器类型可分为桶、箱和袋包装等;按包装形式,有单一包装、复合包装和中型散装容器等。
运输包装是以运输储存为最大的目的的包装。它具有保障产品安全、方便储运和装卸等作用。是根据被包装产品的特点、运输环境条件,对产品采取的由生产者到使用者或消费者之间的中间环节的包装。又可称为工业包装。
销售包装是以销售为最大的目的、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包装。它具有保护产品、美化和宣传产品、促进销售的作用。又可称为销售包装。
内包装是产品包装的内层,在流通过程中起保护产品、方便使用、促进销售的作用。
外包装是产品最外部的包装,通常可视为外包装容器及其内衬物与包装辅件,在流通过程中主要起保护产品、方便运输的作用。
软包装是在充填或取出内装物后容器形状有几率发生变化的包装。该类容器一般用纸纤维、塑料薄膜、铝箔、复合材料等制成。
硬包装是在充填或取出内装物后容器形状不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包装。该类容器一般用金属、木材、玻璃、陶瓷、硬质塑料等材料制成。
敞开包装是将产品固定于底座上、产品的其余部分不包装,或仅作局部包装的一种包装。
托盘包装是将包装件或产品堆码在托盘上,通过捆扎、裹包或胶粘等方法加以固定,形成一个搬运单元,以便用机械设备搬运,托盘作为运输工具。
集合包装是为方便装卸、储运和运输,将若干包装件或产品包装在一起,形成一个合适的搬运单元的包装。
包装的分类方法主要是结合实际需要进行分类,还有许多种分类方法。如按包装的类型可分为:单一包装、复合包装、散装(中型散装容器包装);按包装容器的材质可分为:木包装、纸包装、金属包装等;按包装内装物可分为:机电产品包装、玻璃包装、化学品包装、易碎品包装、危险品包装、军品包装等;按包装容器的形状可分为:箱装、桶装、罐装、瓶装等。
总体而言,危险品包装主要属于运送包装,如一些桶、罐类包装。而对于一些体积小的危险品包装单元(如瓶、盒类包装),为便于运输、装卸和储存,将其集中起来,放置在一个较大的容器内(木箱、纸箱等)或托盘上进行集合包装。这时,就涉及内、外包装或集合包装的概念。
另外,有时危险品包装既是运送包装也是销售包装,如一些瓶、盒类包装,即可能是运送包装的一部分(内包装),为便于运输或保存,也可能是为便于销售或使用。
危险品包装既然主要属于运送包装,是运送包装中的一个特殊部分,那么,运输包装应考虑的问题也牵涉到危险品包装,或危险品包装也应考虑如下问题:
根据《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规定,除了爆炸品、气体、感染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外,其它危险货物按其呈现的危险程度,按包装结构强度和防护性能及内装物的危险程度,将危险品包装分成三类,即:
物质的包装类别决定了包装物或接收容器的质量发展要求。Ⅰ类包装表示包装物的最高标准;Ⅱ类包装可以在材料坚固性稍差的装载系统中安全运输,而使用最为广泛的Ⅲ类包装可以在包装标准逐步降低的情况下安全运输。由于各种版本《危规》品名表对所列危险品都具体指明了应采用的包装等级,实质上即表明了该危险品的危险等级。
包装类别是通过对每一类危险物质逐一来测试后确定给某个物质的。例如沸点低于35℃、闪点不超过61℃的第3类中的易燃液体、以及因短暂接触在很短时间内能引起皮肤组织完全破坏的第8类腐蚀性物质一定要采用I类包装。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四种试验方法,即堆码试验、跌落试验、气密试验、液压试验。
1. 堆码试验:将坚硬载荷平板置于试验包装件的顶面,在平板上放置重物,定堆码高度(陆运3米、海运8米)和一段时间下(一般24小时),观察堆码是否稳定、包装是否变形和破损。
2. 跌落试验:按不同跌落方向及高度跌落包装,观察包装是否破损和撒漏。Ⅰ类包装件跌落高度为1.8米,Ⅱ类包装跌落高度为1.2米,Ⅲ类包装件跌落高度为0.8米。
3.气密试验:将包装浸入水中,对包装充气加压,观察有无气泡产生,或在容器焊缝或其他易渗漏处涂上皂液或其他合适的液体后,向容器内充气加压,观察有无气泡产生。Ⅰ类包装应承受不低于30KPa压力,Ⅱ类、Ⅲ类包装应承受不低于20KPa压力。容器不漏气,视为合格。
4. 液压试验:将测试容器注水加压,当达到规定的试验压力时,塑料容器和内容器为塑料材质的复合包装,应保压30分钟;其他材质的容器和复合包装应保压5分钟。容器不渗漏,视为合格。
由于包装伴随危险品运输全过程,情况复杂,必然的联系危险品运输的安全,因此各国都重视对危险化学品包装进行立法。我国自1985年以后相继颁布了有关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标准:《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和《公路水路危险货物包装基础要求和性能测试》等。《条例》也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的生产和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验测试、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包装改变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与包装质量关系紧密。而包装质量如何,涉及包装类别、所依据标准及检验和管理方法等问题。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一定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货物包装产品出厂前一定要通过性能测试,各项指标符合相应标准后,才能打上包装标记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如果包装设计、规格、材料、结构、工艺和盛装方式等有变化,都应分别重复作试验。试验方法主要有跌落试验、密封试验、堆码试验、液压试验和渗漏试验等。试验合格标准由相应包装产品质量标准规定。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此外,《水运危规》还规定了采用等效包装的检验要求。所谓采用等效包装是指当一种新型包装投入运输使用前首先一定要通过包装鉴定机构检验,检验合格并持有“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明书”;其次凭“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明书”和有关包装设计文件向出口口岸港口管理机构或当地省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会同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同意后报交通部审批。审批通过即以发文形式确认该包装可作为等效包装使用。
(一)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应结构符合常理,具有一定的强度,防护性能好。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适合运载,便于安全装卸、运输和储存,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风险。
(二)包装应质量良好,其构造和封闭形式应能承受正常运送过程中通常遇到的冲击和载荷,包括运输装置之间和运输装置与仓库之间的转载以及随后从托盘或集合包装上人工或机械的搬运。
(三)包装容器的结构和封闭状态应能够在正常运输条件下防止由于震动、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引起任何内装物的渗(撒)漏。包装表面应清洁,不允许粘附有害的危险物质。
(四)包装与内装物非间接接触部分不应与内装物发生化学反应而形成危险产物或导致削弱包装强度。也不应在包装件内造成危险的效应,如促使危险货物起反应。必要时这些部分应有内涂层或进行防护处理。
(五)内容器应予固定并安全衬垫,限制其在外容器中的移动,以防在正常的运输条件下破裂、渗漏。如属易碎性的应使用与内装物性质相适应的衬垫材料或吸附材料衬垫妥实。
(六)盛装液体的容器,应能经受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灌装时必须留有足够的膨胀余量(预留容积),以保证在运送过程中,不会因温度或压力的变化造成液体膨胀而使容器泄漏或变形。除另有规定外,还应保证在温度55℃时内装液体不致完全充满容器。
(八)盛装需浸湿或加有稳定剂的物质时,其容器封闭形式应能有效地保证内装液体(水、溶剂和稳定剂)的百分比,在贮运期间保持在规定的范围以内。
(九)有降压装置的包装(为避免包装件在运送过程中由于内装物释放气体而产生压力,可在容器上安装一个通气孔),其排气孔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内装物泄漏和外界杂质渗入,排出的气体不应因其毒性、易燃性和排放量造成危险和污染环境。
(十)复合包装的内容器和外包装应紧密贴合,外包装不得有擦伤内容器的凸出物。
(十一)用组合容器盛装危险货物,内容器的封闭口不能倒置。在外包装上应标有明显的表示作业方向的标识。
(十二)外包装材料的性能和厚度应保证不会因运送过程中的摩擦生热而改变内容物的化学稳定性。盛装可能在运送过程中因温度的变化而变成液体的固体物质时,该包装一定要符合盛装液体物质的要求。
(十三)在同一包装内,不允许装有可能相互起化学反应并导致以下后果的其他货物,或其他危险货物不应和与其发生化学反应的危险货物放置在同一个外容器或大型容器中。
(十四)无论是新型包装、重复使用的包装、还是修理过的包装均应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测试的要求。
2.除内包装能充分防止爆炸品与金属物接触外,铁钉和其他没有防护涂料的金属部件不得穿透外包装;
3.双重卷边接合的钢桶,金属桶或以金属做衬里的包装箱,应能防止爆炸物进入缝隙。钢桶或铝桶的封闭装置必须有合适的垫圈;
4.包装内的爆炸物质和物品,包括内容器,必须衬垫妥实,在运输中不得发生危险性移动;
5.盛装有对外部电磁辐射敏感的电引发装置的爆炸物品,包装应具备防止所装物品受外部电磁辐射源影响的功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一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条例》也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生产和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作运输工具的槽罐)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危险化学品生产、分装企业和单位必须使用定点企业生产并经国家法定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质量,保障危险化学品储存、搬运、运输和使用安全,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原国家经贸委颁布了令第37号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企业的基本条件、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
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证书的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包装物、容器上标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标志。
根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定点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企业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企业法人名称、经营范围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也就是说,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必须有合法的地位,其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必须在其营业执照所允许的经营范围内。
企业必须具有满足生产所需要的固定场所,包括生产场所、储存场所等。满足生产所需要的固定场所是对场地的要求,包括两个含义,其一是指场地的大小,要满足生产需要,这和企业的生产能力、产量有关;其二是指场地的条件和状态,要满足生产需要,包括生产条件和储存条件(如安全、通风、温湿度等)。这和企业生产产品的品种、规格有关。
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企业还应具有满足生产和检测所需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确度应能满足生产需要和达到检验规程的要求。必要时,检验仪器设备等要经过计量检定和校准,以满足检验精度要求。
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企业应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具有与生产产品有关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企业应建立并具备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并制定质量管理制度,规定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以及对文件、生产过程和检验的管理等。
企业必须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相关从业人员应有对应的资格证书,特种资格人员需有相关部门核发的上岗资格证书。
我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中,纸及其制品生产企业10000多家;塑料包装制品生产企业约5000家;玻璃及陶瓷包装容器生产企业约1200多家;金属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约2000家;其他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约1500家。
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中,已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金属桶、罐类企业约为800多家,塑料桶、罐类企业约为80-100家,塑料编织袋类企业约为500多家,罐体(车载和非车载)企业约为150家。
从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情况来看,由于生产条件审查法规等配套措施、手段尚未跟上,各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并未全部申请。目前部分省市已经受理、开始了生产条件审查工作,主要产品涉及金属容器、塑料编织袋和车载罐体。
目前已对35个直属局1020家生产企业的16种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发放了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质量许可证,包括钢桶、纸箱、木箱、钢塑复合桶、集装袋、塑料编织袋等产品。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标志。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标志设主标志16种和副标志11种。
主标志由表示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的图案、文字说明、底色和危险类别号四个部分组成的菱形标志。副标志图形没有危险品类别号。
标志的使用原则是:当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一种以上的危险性时,应该用主标志表示危险性类别,并用副标志表示重要的其他的危险性类别。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每一包装物外表均应标明所装危险货物正确的技术或化学名称,同时印刷或粘贴相应的包装标记和货物危险性标签。包装标记包括联合国或我国国家标准的符号、包装代码、包装类别、最大容量或重量、包装试验指标和包装制造国及制造厂代号、制造时间日期等。联合国包装符号为rh我国包装符号为@。也可分别用大写字母“UN”和“GB”表示;。
我国包装代码标准与联合国标准基本相同,用数字表示容器种类,即:1、圆桶,2、琵琶桶,3、罐,4、箱,5、袋,6、复合包装等;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材料种类,即:A、钢,B、铝,c、天然木,D、胶合板,F、再生木,G、纤维板、瓦楞纸或纸板,K、塑料、钙塑材料,L、纺织材料,M、多层纸,P、玻璃、瓷或粗陶等。
包装代码1A,表示钢质圆桶,如字母右侧有数字l、2、3,则分别表示小口(闭口)钢桶、中口(开口)钢桶和大口(顶盖可移动)钢桶。
我国标签由《危险货物包装标志》规定,与美国和《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范本》的规定内容基本一致。我国标签与美国标签差别主要是中间文字不同。联合国标签中间没有文字,可填入相应国家文字。
危险性标签分主标签和副标签。如果某种危险品具有两种以上危险性并需要同时表示时,由主标签表示其主要危险,副标签表示次要危险。除去没有表示危险品性质的类别号外,副标签图案、文字内容和底色均与主标签一致。副标签不能单独使用来表示危险品的危险性质,必须与主标签一起使用。只有l号、2.1号、2.2号、2.3号、3号、4.1号、4.3号、5.1号、6.1号和8号主标签有相应的副标签。包装物外表粘贴的危险性标签的规格一般不小于100mm×l00mm。集装箱或可移动罐柜外表粘贴的危险性标签的规格一般不小于250mm×250mm。
《安全生产法》、《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依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3.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料、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5.使用非定点公司制作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金属桶单元(钢桶、黄磷包装钢桶、固碱钢桶、内销电石包装钢桶、钢提桶、方桶产品等)
15.《磁性金属机体上非磁性覆盖层厚度测量磁性方法》GB/T4956-1985
(二)金属罐单元(工业用薄钢板圆罐、方罐和扁圆罐、气雾罐、气雾阀产品等)
3.《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