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负责企业全面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管理能力,主管飞行、航空器维修和其他专业方面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符合民用航空规章的相应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三)外商投资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所规定的投资比例及其他要求。
2、湿租我国现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外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民用航空器用以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3、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理、航空器制造、航油供应、民航计算机信息等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直接关联关系、可能会影响航空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的企业或单位,单独设立或者违反规定参股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1、华东地区申请人填报筹建申请书,按照民航局138号令要求准备文件、资料。
3、华东管理局将申请筹建企业的有关情况上网公示,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民航局。
4、公示中没有重大异议的,民航局作出准予筹建的初步决定,上网公示。根据公示情况作出最终决定。公示中提出重大异议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若要求听证,民航局按规定组织听证,根据听证结果作出是否准予筹建的初步决定。准予筹建的,上网公示后作出最终决定。以上工作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听证时间除外)。
5、送达书面决定:准予筹建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筹建认可决定,予以公告;不予筹建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6、筹建企业筹建期间基地机场、营业范围发生变更的,报民航局批准;筹建负责人、资本构成、企业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报民航局备案。
1、华东地区筹建企业填报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书,按照民航局138号令要求准备文件、资料。
3、华东管理局将筹建公司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有关情况上网公示,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民航局。
4、公示中没有重大异议的,民航局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初步决定,上网公示后,根据公示情况作出最终决定;公示中提出重大异议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若要求听证,民航局按规定组织听证,根据听证结果作出是否准予经营许可的初步决定。准予经营许可的,上网公示后根据公示情况作出最终决定,予以公告。以上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听证时间除外)。
5、送达书面决定:准予经营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经营许可决定,颁发经营许可证,予以公告;不予筹建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6、申请人持经营许可证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共航空承运人运行合格证后,方可投入航线、持有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有效期限内,如企业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基地机场和营业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民航局申请变更。
8、航空运输企业应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民航局申请换证。
空运企业从事国内航线经营,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经过补充安全运作合格审定;补充安全运作合格审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其相应的国内航线经营权丧失。
(一)涉及民航局核定的受综合保障能力及高峰小时飞机起降架次流量限制的机场的航线经营许可;
(一)核准航线、航线经营换季时:空运企业应集中提交航线经营许可核准申请,并于该航季执行的80日前向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区际或区内航线有关联的资料。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召开评审会进行评审。所有核准工作在换季45日前完成。对空运企业新增航线经营许可的,在其《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书》上予以载明。2、非航线经营换季时:空运企业在计划开航前45日提出申请,填写核准机关统一印制的《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申请书》,并可采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按所申请的航线经营许可的管辖范围报送民航局或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意见,并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方式予以公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自受理申请之日30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书》,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3、航线经营许可核准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预先公布的航线经营许可意见持有异议的,应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涉及重大事项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可根据自身的需求举行听证,经重新评审后作出核准决定。
(二)登记航线、航线经营换季时:空运企业应集中提交航线经营许可登记申请,并于该航季执行的80日前向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区际或区内航线有关联的资料。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空运企业航线经营许可登记的申请,属于经营许可登记管理范围的,颁发《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登记证》;对不符合经营许可登记管理范围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2、非航线经营换季时:空运企业在计划开航30日前提出申请,填写登记机关统一印制的《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登记表》,并可采取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按所申请的航线经营许可的管辖范围,报送民航局或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空运企业航线经营许可登记的申请,属于经营许可登记管理范围的,颁发《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登记证》;对不符合经营许可登记管理范围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1、空运企业决定不在已获核准或登记的航线上安排航班经营时,按照所申请的航线经营许可的管辖范围,向民航局或相关地区管理局交回《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书》或向民航局或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办理该航线经营许可登记的注销手续。
2、已经开航但又决定停止经营的,应当于拟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前向民航局或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民航局或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欲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国内公共航空运输运营人或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运营人。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申请的受理程序按照预先申请、正式申请、文件审查、验证检查、颁发许可五个阶段进行。根据真实的情况,有些阶段可以合并和简化。对于国内航空运营人,危险品运输许可申请应由其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的危险品训练大纲、手册和相关文件进行详细审查,对危险品训练大纲进行初始批准,对危险品手册予以认可。
ii.美洲地区、韩国、日本和朝鲜航空公司的申请由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
iii.别的地方,包括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航空公司的申请由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