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细则中涉及的标准一经修改,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0月XX日施行,原2018年实施的《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废止。
第四条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按照不一样的产品品种、不一样的材质提交相应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检验项目覆盖本细则附件规定项目要求。
第五条凡生产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有: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其中,所应具备生产设施检验设施应符合GB 316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要求,生产设备具体实际的要求见附表2;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法对其生产的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测验证。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的生产者还应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做出厂检验。企业可自行检验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做检验。企业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具体实际的要求见附表3。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项目、依据及方法见附表4、附表5和附表6。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本细则规定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细则规定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实施生产许可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依照产品使用特点分为包装膜袋、包装容器和工具3类,6个产品单元,具体见表1。各产品品种及执行的产品质量标准见附表1。
第一条为了做好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工具(塑料菜板,接触食品层材质:聚乙烯(乙烯均聚物)、聚丙烯(丙烯均聚物))
注:1.企业申请的产品范围应包括名称、单元、品种、材质、执行标准、工序等要素,参照本表示例填写。
第二条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本细则适用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是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过程中非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不包括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母料等。
产品执行标准:GB/T 10004-2008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复合膜袋(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接触食品层材质:聚乙烯(乙烯均聚物))
复合膜袋(榨菜包装用复合膜、袋,接触食品层材质:聚乙烯(乙烯均聚物)、聚丙烯(丙烯均聚物))
第六条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通过材料核实、符合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确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产品许可范围示例见表2。
注:(1)企业执行标准应当符合法律和法规和国家相关要求,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区域标准,在本企业适用。
(2)* 特定指暂无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行业产品质量标准,或已有推荐性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行业产品质量标准但未单列入本细则,执行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和相关产业政策等有关要求规定的标准的产品。执行标准不能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