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30日,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初审及现场抽查。
2016年7月15日前,各县区局对2015年度自查报告初审结果汇总表及总结上报至市质监局质量管理与监督处。(各县区局要在自查表上签字盖章)。市质监局复审后,在年审合格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章。
(一)凡是2015年12月31日前(含2015年12月31日)在本市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都在本次提交自查报告范围之内。
1. 获证企业自查报告(见附件1,可从我局网站-品牌建设栏目或文件下载栏目下载)。
3. 生产许可证证书(含附件明细)复印件及生产许可证明细原件(小册子上有明细)。
4. 《产品细则》和《实地核查办法》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性材料(如环保、安全许可证等)。
5、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书》后,应当对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关键控制检验项目进行检测验证。企业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定期自行检验,并每年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验证比对1次,检验机构应当向企业出具《检验比对报告》;企业不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应当每3个月送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1次,企业提交《检验报告》。
7. 每个获证单元提交获证产品在用标识,实物太大提供不方便的,拍成照片或打印件。
企业是生产活动的主体,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法人应该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为防止企业获证后放松自我要求,忽视内部管理,防止后续投入不足,企业素质下滑的情况,条例对企业取证后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一条是要求企业应定期向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提交报告,对报告真实性负责。
通过开展年度报告工作要提升公司依法生产的法律意识;培养抓好产品质量的责任意识;增强逐步的提升管理上的水准的改进意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五条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企业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百零六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对企业的自查报告进行实地抽查时,被抽查的公司数应当控制在获证企业总数的10%以内。
3、《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7.2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书》后,应当对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关键控制检验项目进行检测验证。企业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定期自行检验,并每年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验证比对1次,检验机构应当向企业出具《检验比对报告》;企业不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应当每3个月送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1次,检验机构应当向企业出具《检验报告》。
(二)获证企业持有不同种类型的产品多张证书的,应按产品分别提交企业自查报告。(也就是《产品实施细则》不同的,应分别提交)
(三)获证企业持有同类产品(多个单元)一张证书的,也就是《产品实施细则》相同的,应提交一套自查报告。
(四)集团公司与分公司对同一类产品拥有N张证书的,应分别由分公司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提交自查报告。
1、各企业要格外的重视生产许可证的年度报告工作,要组织企业有关部门及人员认真填报《获证企业自查报告申请表》。
3、必须按照统一的《获证企业自查报告申请表》内容做填写。不得任意改变申请表的内容。自查报告的相关表格可从市质监局网站下载。
4、企业所提交的年度报告内容及相关材料必须真实;企业一定按规定的时间提交年度报告及相关材料。否则,将依据相关的行政法规进行查处。
请各企业务必于2016年5月30日前将年度自查报告的全部材料提交至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科。
地址:连云港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管理与监督处819室(连云港市新浦区花果山大道振华东路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