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不仅违反《安全生产法》,同时还会对周边人员和环境能够造成严重危害。本期普法让我们通过东营市应急管理局整理的两起案例来学习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
2023年3月15日,某区应急局接群众举报,称某物流有限公司在某镇工业园一院落内存放大量易燃物品,无任何安全措施,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某区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院落西北角存放100桶危险化学品约2万升,所有物料均露天存放,现场无任何安全设备,且大部分容器锈蚀严重,存在泄漏风险。该物流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某县应急局根据日常检查问题线日对某镇王某院落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院内罐组东南角储罐内油品达到《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属于危险化学品,其设备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经核查,王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带储存设施),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以上涉案公司及人员的违法行为均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取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述物流公司及涉案人员违法行为符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危险作业罪情形,应急管理部门遂将有关线索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有关犯罪嫌疑人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截至目前,两起案件均在侦办中。
本次两起案件中,涉案企业及人员均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应急管理部门遂将有关线索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张某某、王某等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以危险作业罪名立案侦查。
案例一中,该物流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一定的现实危险,涉嫌危险作业。同时经检查,危险化学品堆放位置与原油储罐位置、园区道路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存放处未采取防溢流措施,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等安全设备,若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很可能会对周边企业及园区道路上的人员造成伤害。
案例二中,王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带储存设施)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一旦发生危化品泄漏、爆炸等,势必对周边人员和环境导致非常严重危害。应急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彰显了对危险化学品违法犯罪行为高压打击态势,对类似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烈震慑。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公司制作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由此可见,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购买、销售、运输等所有的环节实行严格规范管理,最大限度降低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概率,确保与危险化学品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安全、顺利进行。
“十四五”时期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仍处于爬坡过坎、攻坚克难的关键期,既具有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有利条件,也面临新旧风险叠加的严峻挑战,因此抓牢、抓实、抓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义重大。
首先,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坚持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抓好安全生产月、防灾减灾日、安全宣传咨询日等重要节点宣传,抓住“关键人群”,采取“检查+送法”、“执法+普法”的方式,精准、广泛地开展安全生产法治宣传培训活动,大力营造人人重视、人人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其次,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深入排查整治各类问题隐患,依法查处非法储存、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坚决克服以罚代刑等现象,保持高压态势,持续防控重大安全风险。
再次,加大以案释法力度。坚持正面宣传与反面警示同步推进,每月选取典型事故案例、定期选取执法案例进行深度剖析,运用典型案例阐释有关法律和法规,充分的发挥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以案例警示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在社会上形成强治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