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应急管理部、江苏省应急管理厅统一部署,为深入开展全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常州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深入贯彻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1〕38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应急〔2021〕16号)要求,坚决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全面净化安全评价市场,市应急管理局决定从2021年6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施行以来全市范围内全部法定评价项目,以及法定项目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方面技术人员。
(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行政许可中涉及的安全评价报告监管以及对安全评价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情况。
2.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事物的规模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3.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项目组人员是不是满足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4.安全评价报告是否与评价时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相符合,对照应急管理部实施方案中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附件1),是不是真的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是不是真的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是不是真的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5.是否建立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并认真落实,是否按规定进部查询系统来进行项目告知。
7.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1.是否利用甲方地位,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与企业真实的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虛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
3.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的方法、隐患整改意见等相关建议,是否及时采纳、整改、落实到位。
1.是否存在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障碍的情况。
2.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企业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情况。
3.是否存在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及报告结论,要求企业提交结论为“合格”或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情况。
4.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是否将安全评价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检査,监督检査数量是否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
5.在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是否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利用虚假评价报告取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
(一)动员部署。6月初,制定印发常州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议,跟进保障措施,完善验收办法,广泛宣传发动,对专项整治工作提出总体要求并全面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改。6月5日前,注册地在常州市内的安全评价机构将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20日完成的市内法定安全评价报告清单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处。各安全评价机构要对照整治重点中的7项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全面核查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列出问题清单,提出整改措施并迅速落实到位,于6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处。
6月8日前,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行政服务处)、各辖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梳理汇总市本级、辖市(区)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20日,涉及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来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以及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用于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安全评价,填写法定许可项目、备案清单(附件3),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处。
各辖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涉及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矿山、工贸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执法的监管部门对照整治重点中的5项内容开展自查,及时清洗整理与“放管服”改革要求、1号令不相适应的文件规定,坚决纠正违规干预安全评价市场、没有法定依据违规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等做法。其中,涉及由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请市应急管理局相关处室(单位)、各辖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将清理和整改措施于6月28日前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处;请市应急管理局相关处室(单位)、各辖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梳理除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之外,在开展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要求企业委托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事项清单,于8月18日前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处。
(三)检查抽查。各辖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第二部分要求,于7月28日前完成本辖区内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20日期间所有法定评价项目的全覆盖检查,所有检查必须开具相关执法文书,并录入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系统。检查结束填写《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检查表》(附件4),并将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有一定的问题、行政处罚、工作建议等情况形成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处。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处,于8月20日前完成对注册在常州市的安全评价机构全覆盖检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处具体负责金属冶炼、非煤矿山领域,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行政服务处)具体负责危险化学品领域,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全面配合,于8月20日前抽查本市内法定安全评价项目,各具体行业领域抽查比例均不能低于10%,所有抽查必须开具相关执法文书,并录入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系统。检查结束填写《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检查表》(附件5),将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有一定的问题、行政处罚、工作建议等情况形成工作总结,于8月25日前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处。
(四)总结提升。11月底前,市应急管理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安全评价机构自查自改情况、专项整治察觉缺陷的整改和落实情况组织全面验收,深刻剖析问题,系统总结经验,实行公开通报,必要时将通过“回头看”行动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是规范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推动安全评价高水平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格外的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动员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严格过程督导,充分调动安全评价机构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务必取得实效。
(二)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标本兼治。要紧盯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两虚假”),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两出借”)问题,对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和在常州市执业的安全评价机构实行全覆盖检查,并延伸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方面技术人员,通过限期整改、提请上级吊销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手段,全面清理整顿安全评价市场。要坚持底线思维,立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处理问题”,分类、分行业梳理安全评价领域现存问题的表象、成因与机理,分地区、分行业总结提炼典型案例,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安全评价机构直接责任,推进各方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底线。要坚持系统观念,以专项整治为契机,系统剖析制约安全评价高水平发展的深层次原因,破解制约安全评价作用发挥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因素,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专项制度体系等方面研究治本举措。
(三)从严从紧监管,严格检查执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坚持检查与执法相结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及时提请上级吊销其资质证书;发现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利用虚假报告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验收、备案的,实施审批、验收、备案的部门要对涉事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处罚。检查中发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属地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核查情况和有关证据移送机构注册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专项整治中发现监管部门的失职失责行为,要主动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移送问题线索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各地区要充分运用省安全生产问题处置监管平台,将专项整治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录入监管平台进行处置。
(四)强化宣传引导,提升整治成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单位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采取多种方式,对专项整治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及时组织报道进展情况。检查抽查阶段,各辖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市应急管理部门各有关处室(单位)要于每旬最后一个工作日,将阶段性工作进展和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6、附件7)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处。专项整治期间,广大群众可通过12350热线电话或市应急管理局网站网上信访渠道举报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有关问题线索将移交有关辖市(区)监管部门或者由市应急管理局督查组重点督导查处。
一、周边环境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且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故意隐瞒的。
二、主要建(构)筑物与评价期间实际严重不符,主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三、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及第三方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或者结论进行伪造、篡改的。
五、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记录严重缺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或者职称不符合要求的,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六、存在不符合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项,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七、存在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消除或者采取的管控措施未经监管部门认可,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八、故意隐瞒矿山开拓生产系统现状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或者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工程建设的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九、金属冶炼企业的设备设施明显不符合《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铝电解安全规程》《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规定,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1.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2.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3.安全评价报告是否与评价时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相符合,对照部实施方案中虚假报告认定情形,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4.是否建立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并认真落实,是否按规定进部查询系统进行项目告知。
6.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1.是否利用甲方地位,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虛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
3.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相关建议,是否及时采纳、整改、落实到位。
2.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3.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4.安全评价报告是否与评价时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相符合,对照部实施方案中虚假报告认定情形,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5.是否建立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并认真落实,是否按规定进部查询系统进行项目告知。
7.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1.是否利用甲方地位,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虛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
3.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相关建议,是否及时采纳、整改、落实到位。
1.是否存在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障碍的情况。
2.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企业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情况。
3.是否存在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及报告结论,要求企业提交结论为“合格”或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情况。
4.在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是否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利用虚假评价报告取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
5.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是否将安全评价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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