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依照国家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揭阳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指示精神,强化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特制定全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以江“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以及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重点,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整治,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门槛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打击取缔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促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等所有的环节建立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强化监督管理,落实责任制,努力实现我市危险化学品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整治重点:各类剧毒化学品和液化气体(含城市燃气)从业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门槛以及不符合有关资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一)全面整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门槛的生产企业,应一律取消其生产资格并限期关闭;对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和单位,要坚决依法取缔;对不符合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要求,使用氰化物的各类小金矿和小电镀厂,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其它各类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严格进行整顿。
(二)依法整顿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和销售网点。要按照《条例》和国家标准的规定,重新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经营设施、场所等经营条件、从业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规定的,要坚决取消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对剧毒化学品的经营,要严格审查有关资质条件,从严把关、严格监督管理。坚决打击、取缔各类非法经营单位和销售网点,进一步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行为。
(三)逐步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整治。要全面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认定制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业户,要限期强制其退出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船等运输工具及其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性能的检测工作。严格把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证照管理、年审和车辆检测关,防止超期、带病车船参与危险化学品运输。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所有的环节应实行严格的管理:执行严格的公路运输许可证等制度,落实防范措施,明确责任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监管;严禁在内河和水库等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严格执行水上运输危险品申报制度,严禁未经申报批准的船舶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和装卸行为。
(四)严格危险化学品包装管理。要依照《条例》的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和容器(包括用作运输工具的槽罐)实行严格的定点生产。对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单位和不按规定采购、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分装单位,要依照《条例》等法规规定对其进行查处。
(五)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都要依照《条例》规定,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对照检查和整改,切实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一书一签”制度,对剧毒化学品的所有的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实行严格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六)积极探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全方面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尽快建立起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和信息的支持。同时,要尽快制定和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全市各级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体系,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故。
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从今年5月份开始:用九个月左右时间,分四个阶段进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的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同时,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等各环节,全面组织并且开展调查工作,摸清本地区、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分布、规模、管理状况和重大危险源等基本情况,逐一登记,填妥调查表(于6月20日前上报整治办),并确定整治的重点范围、重点单位和重点内容。在此期间,要指导、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严格对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自查整改完成后,应将本单位贯彻落实《条例》等有关法规的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报所在县(市、区)政府有关行政主任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相应的行政主任部门。通过整顿,重新发证。申领许可证或资质认可的企业,应经市安监局组织安全综合评审并出具意见书后,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方可申领有关许可或资质证件。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排查摸底和企业自查自纠的情况,按照职责分工,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组织并且开展本地区的检查整治工作。对经自查整改达不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从业单位,要坚决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门槛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责令其立即关停。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经整改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申请恢复生产的,须按规定经市有关部门核准,再报市安监局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对整改无效的,要彻底关闭。
要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重大、特大事故,严肃查处拒不执行《条例》规定、顶风违法、违规的单位和责任人。
检查验收工作,原则上按部门、按系统组织进行。即由市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主管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组织验收。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本部门、本系统的验收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分别对同一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整治检查验收工作做监督、指导。对验收或抽查不合格的地区、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进一步落实措施,加大整治工作力度,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是今年国务院和省、市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和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提高认识,按照国务院和省市的统一部署,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加强协调,明确责任人,层层落实责任制。为确保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市成立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庄绍徐;副组长:卢奇发、陈素江、潘美旭;成员:方西、许海泉、陈奇春、黄红辉、唐少敏、肖扬良、李春明、方壮文、袁子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潘美旭;副主任:吴晓昊;成员:林勉生、黄跃生、黄绍旭、庄清光、唐锡强、魏道晖。各县(市、区)必须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二)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各县(市、区)、各部门和企业要结合实际,抓住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明显问题,突出重点,开展有效的整治。要采取坚决有力措施,确保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责任人,加强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和坚决关停。要通过整治,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门槛的从业企业和落后的生产力,使《条例》等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在本地区、本部门和企业得以贯彻落实。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制。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要坚持“全市统一部署,政府领导,部门组织指导,企业负责”的工作要求。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牵头,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的综合、协调工作,市经贸、安监、公安、交通、质检、环境保护、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等法规规定的职责,认真组织做好分管职责范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市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经贸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组织对危险化学品各类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单位)的全面清理整顿。取消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门槛的生产企业的生产资格;关闭不符合有关安全、环保法律和法规和规章要求使用氰化物的各类小金矿和小电镀厂;重新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取缔各类剧毒化学品非法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行为。为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监管职责和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安监局国经贸法规〔2002〕323号文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依法行使《条例》中规定的由经贸部门承担的职责。
公安部门:要依照《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公路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以及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运输通行证等的管理,依法打击非法运输、使用等问题;
交通部门:要严格道路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对运输业户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要进行全面的检测,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好。对不符合运输条件的业户和车辆,要强制清退出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要严格道路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业户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认定以及人员培训持证上岗等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和责任,切实加强和严格剧毒化学品运输所有的环节的管理;
海事部门:要加强对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监管,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登记、依法打击在内河和水库等封闭水域进行剧毒化学品运输非法行为,查处、纠正水上危险化学品违章过驳行为,组织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船只的安全技术检验测试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船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建设部门:要加大对液化石油气站、库的检查整顿力度,关闭各地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生产门槛、事故隐患严重的气站和销售点;
质监部门:要严格实行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防止因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质量上的问题而引发重特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位的营业执照的审核工作,并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环保部门:要加大力度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废弃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和做好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护和医疗预案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条例》的规定,明确本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危险化学品管理职责,按照市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对本辖区内的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
(四)标本兼治,立足治本。我市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涉及到生产、运输、使用等所有的环节。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搞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多管齐下。同时,要立足于治本,将整治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促进依法经营、依法监管结合起来;与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安全技术水平结合起来;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与产业体系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结合起来;将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
(五)广泛宣传,强化监督。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的利用多种渠道,开展专项整治宣传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宣传《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充分的发挥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热情参加并监督,并设立举报电话,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六)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一定严格按照《条例》等法规规定和国家、省、市的整治要求,认真组织和抓紧抓好工作落实。各级负有审批、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管理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做到“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依法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对存在严重隐患问题拒不整改的企业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对阻挠、破坏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惩处,触犯刑律的,要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整治工作不重视、领导不力,造成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没取得成效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要予以严肃批评并责令其立即纠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依照《条例》、国务院第30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七)加强协调,跟踪指导。为及时了解全市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必须在每一整治阶段结束后的一周内,将本阶段的整治情况书面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做好全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的监督、指导工作。
备注:1、凡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物处置的企业都应作调查登记;
3、6月20日前填妥后上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电线,传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