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9 许可证收费办法………………………………………………… …………….10
10 附则…………………………………………………………………………… 11
附件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申证单元……………………………………………12
附件2: 生产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13
附件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检验规则……………………………………………15
附件4: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43
附件5: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抽样单………………………………………………44
附件6: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测试单位………………………………45
附件7: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制作条件审查办法…………….. .46
1.1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质量管理,做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2002]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可以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为:用于盛装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产品的包装产品,国务院[2002]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附则中提到的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产品的包装不属发证产品。
1.4 本细则覆盖的换(发)证产品申证单元及品种见附件1(新增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1.5 每个发证单元可按产品质量标准分为I、II、III级。取得I级生产许可证的公司能够生产I、II、III级产品,取得II级生产许可证的公司能够生产II、III级产品,取得III级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只能生产III级产品。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具体职责为:
负责组织起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细则》;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宣贯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细则;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核检查;对申请取证公司制作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核检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联的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等。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