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本法的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如果没有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而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就构成本条规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任何人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均不得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这里的“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行为在实践当中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情况十分复杂,危险物品种类不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性质不同等,其主管部门也不同。除安全生产法外,我国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方面还制定有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等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因此,本条没有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而仅仅作了衔接性规定,实践中对于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有关部门将根据案件详细情况依照上述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比如,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的规定,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该条例第1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该条例第45条规定,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来得到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又比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来得到的。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136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出现重大事故,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则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爆炸罪等犯罪。第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就可能属于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必须由于违反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这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2条的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出现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其他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