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细则适用于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测验证的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企业如生产多种产品,优先抽取主流产品和质量级别较高产品。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别的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如果产品执行标准明示贮存期,则应抽取满足贮存期要求的产品。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抽样时,钢桶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数量3倍或以上,别的产品应满足抽样数量5倍或以上。抽样数量见表1。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存,封样单上由抽样人员、受检单位代表分别签字。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承检单位接收样品时,应仔细查验,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需封存在被抽查企业的备用样品,应对其进行妥善封存,尽可能封存在企业摄像头可以覆盖并监控到的区域。封存后,应采取摄像、拍照等形式记录样品封存状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规定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有必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