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产并出售风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全部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管其性质和从属联络怎么,都必须获得出产许可证才具有出产该产品的资历。任何企业不可以出产和出售无出产许可证的风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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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施行出产许可证办理的风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为:用于盛装GB12268《风险货品品名表》中所列产品的包装产品,国务院[2002]第344号令《风险化学品安全办理条例》中的附则中说到的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乡镇燃气产品的包装不属发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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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本细则掩盖的换(发)证产品申证单元及种类见附件1(新增或调整种类时,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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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每个发证单元可按产品质量标准分为I、II、III级。获得I级出产许可证的公司可以出产I、II、III级产品,获得II级出产许可证的公司可以出产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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