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8日,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匿名举报线索,对永康市百**工贸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油桶的生产,检查发现仓库内有油桶成品,其中外箱标注有“特制高嘴油桶,YD-10”的油桶40箱(10只/箱);标注有“特制高嘴油桶,YD-20”的油桶32箱(6只/箱);标注有特制高嘴油桶,YD-30”的油桶50箱(4只/箱)。该公司负责人没办法提供相应产品的工业生产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自2012年开始生产油桶,之前在方岩生产时办有工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7月11日,期间由于火灾和拆迁,当事人2016年停止生产油桶。当事人2023年9月搬到芝英后,在未重新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经营场所内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的油桶。
上述违法生产和销售的油桶货值金额总计为19228元,违法来得到的为769.2元。
根据应急管理部等十部门公告(2022年第8号)调整修订《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自2023年1月1日起,柴油全部列入危化品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的油桶用于装柴油使用,属于危险化学品容器,依规定需要相应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的油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属擅自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目录产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未取得工业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产品的行为,责令停止生产;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必然的联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