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特定种类设备目录实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督促特定种类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落实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1.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任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市政燃气管网中的公用管道,由燃气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定种类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发现特定种类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定种类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4.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定种类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33号)
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相关的单位和部门按照职责分管落实气瓶及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责任。
未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未对相应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造成重大安全风险或发生意外事故的。
负责烟花爆竹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依法组织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1.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及实施细则,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产品的危险化学品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的相关规定,落实各自管理职责。
2.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对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产品的企业做监督检查,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