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生产出口危险品的企业,出口产品主要是采用一次性批量生产、分销出口的方式。我们了解到,海关总署在全国海关实施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危险货物包装“批次检验”改革试点,故想咨询:“批次检验”最重要的包含什么内容,我公司在申请出口危险品“批次检验”模式时,必须要格外注意什么?
“批次检验”是海关总署在危险品监管改革方案中重点推进的项目,是海关按照顺势监管理念并结合出口危险品的特点而优化的监督管理模式,在原有检验原则不变基础上,选择特定企业作为试点,对经首次检验合格的同一批出口危险品,在后续的检验周期内由海关实施单证验证或单证分证,不再实施现场检验。详情为您介绍如下:
根据《计数抽样检验程序》(GB/T 2828.1),“批”应由同型号、同等级、同类型、同尺寸、同成分,在基本相同的时段和一致条件下制造的产品组成。
对于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将同一生产商、同一工艺,并且成分/组分、危险特性一致的出口危险化学品视为同一批次。
对于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将同一生产商生产的,采用相同运输方式的,盛装在相同规格及标记包装中的相同品种、组分、含量的危险货物视为同一批次。
对于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鉴别判定,将同一生产商、同一设计类型、同一材料、同一工艺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视为同一批次。
“批次检验”试点企业范围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和通过各直属海关风险评估的非失信企业,优先在高级认证企业开展。
“批次检验”适用于试点企业申报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列明的出口危险化学品,以及列入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第6.2类感染性物质和第7类放射性物质除外)的出口危险货物及其包装。
对于同一“批次检验”的出口危险化学品,海关在企业首次申报出口时实施现场检验,并按指令要求实施取样送检。经检验合格后,在“批次检验”周期内,海关对企业后续申报的同一批次产品能采取审核相关单证的方式实施验证,不再实施现场检验。
对于同一“批次检验”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经海关现场实货使用鉴定后,企业在使用鉴定单证有效期内,可以分成若干申报批次出口,海关出具使用鉴定单证的分证,不再实施现场鉴定。
对于同一“批次检验”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鉴别判定,海关凭有效期内的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测试报告和危险货物包装生产公司可以提供的自检报告以及合格保证,可以多批出具性能检验结果单,不再实施检测。
企业自愿对所在地隶属海关提出书面试点申请。“批次检验”周期由各直属海关结合实际监管情况综合研判确定。试点企业“批次检验”周期内的出口危险化学品,仍有特殊的比例的现场抽查验证。
试点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暂停企业“批次检验”资格:1.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向海关通报企业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2.海关在查检作业中发现企业存在影响安全等不正常的情况的。企业经过整改消除上述情形后,海关恢复其“批次检验”资格。
试点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取消企业“批次检验”资格,且1年内不得再次纳入试点:1.企业被海关下调企业信用等级的;2.企业在试点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3.企业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海关认为不宜继续开展试点的;4.海关认为不宜继续开展试点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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