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包装是化学工业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一种产品从生产、销售到使用,在经过装卸、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品将不可避免地受到碰撞、跌落、冲击和振动。一个好的包装,将会很好地保护产品,减少运送过程中的破损,使产品安全地到达用户手中。这一点对于危险化学品显得很重要。包装方法得当,就会降低储存、运输中的事故发生率,否则,就非常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
危险化学品包装主要是用来盛装危险化学品并保证其安全运输的容器,一般分运送包装和销售包装。危险化学品包装应具有:
危险化学品包装按危险品种类可分为通用包装,气瓶、爆炸品和腐蚀性特殊包装等。按材质可分为纸质、木质、金属、玻璃、陶瓷或塑料包装等;按包装容器类型可分为桶、箱和袋包装等;按包装形式,有单一包装、复合包装和中型散装容器等。
根据国家标准GB/T15098-1994《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和GB12463-1990《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规定,除了爆炸品、气体、感染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外,其他危险货物按其呈现的危险程度、包装结构强度和防护性能,将危险品包装分成三类:Ⅰ类包装、Ⅱ类包装、Ⅲ类包装。
按照《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所列的包装容器种类,共有19种:钢(铁)桶、铝桶、钢罐、胶合板桶、本琵琶桶、硬质纤维板桶、硬纸板桶、塑料桶(罐)、天然木箱、胶合板箱、再生木板箱、硬质板箱(波纹纸箱、钙塑板箱)、钢箱、纺织品编织袋、塑料编织袋、塑料袋、纸袋、瓶(坛)、筐(篓)。
所称容器是指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净重超过400kg、容积超过450L的包装容器,包括汽车、火车、船用槽罐和溶解气体钢瓶。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还规定了危险品包装的四种试验方法,即堆码试验、跌落试验、气密试验和液压试验。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有着严格的要求,先后制定了相关的标准和规章,如GB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1-1990《包装储存图示标志》、GB12463-1990《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15098-1994《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JT12463-88《公路水路危险货物包装基础要求和性能测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第37号令)等,在这些标准、规章中对危险货物的包装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一定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验测试、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做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①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必须由取得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未取得定点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用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包装物、容器。定点证书和定点标志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除必须取得由质检部门发放的危险品及其包装物、包装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外,还一定要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生产定点审批,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生产定点证书,才能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包装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申办定点证书一定要具有下列基本条件:
(g)生产的包装物、包装容器属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或气瓶的,一定要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或气瓶制造许可证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的监督管理,并审批发放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申请包装物生产定点的企业应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来审查,并对生产现场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应签署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的材料后,组织审核,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通过生产定点审批,并颁发定点证书。
取得定点证书的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包装物、容器上标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标志。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不定期的检查。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一定要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放使用。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结构符合常理,具有一定强度,防护性能好。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与所装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并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包装质量良好,其构造和封闭形式应能承受正常储存、运输条件下的各种作业风险,不应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撤)漏;包装表面清洁,不允许粘附有害的危险物质。
包装与内装物非间接接触部分,必要时应有内涂层或进行防护处理,包装材质不得与内装物发生化学反应而形成危险产物或导致削弱包装强度。
内容器应予固定。如属易碎性的应使用与内装物性质相适应的衬垫材料或吸附材料衬垫妥实。
盛装液体的容器,应能经受在正常储存、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灌装时必须留有足够的膨胀余量(预留容积),一般应保证其在55℃时内装液体不致完全充满容器。
盛装需浸湿或加有稳定剂的物质时,其容器封闭形式应能有效地保证内装液体(水、溶剂和稳定剂)的百分比,在储运期间保持在规定的范围以内。
有降压装置的包装,其排气孔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内装物泄漏和外界杂质进入,排出的气体量不得造成危险和污染环境。
所有包装(包括新型包装、重复使用的包装和修理过的包装)均应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包装性能测试的要求。
包装所采用的防护材料及防护方式,应与内装物性能相容且符合运送包装件总体性能的需要,能经受运输途中的冲击与振动,保护内装物与外包装,当内容器破坏、内装物流出时也能保证外包装安全无损。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应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b)除内包装能充分防止爆炸品与金属物接触外,铁钉和其他没有防护涂料的金属部件不得穿透外包装;
(c)双重卷边接合的钢桶、金属桶或以金属做衬里的包装箱,应能防止爆炸物进入缝隙。钢桶或铝桶的封闭装置必须有合适的垫圈;
(d)包装内的爆炸物质和物品,包括内容器,必须衬垫要实,在运输中不得发生危险性移动;
(e)盛装有对外部电磁辐射敏感的电引发装置的爆炸物品,包装应具备防止所装物品受外部电磁辐射源影响的功能。
不同的包装容器,除应满足包装的通用技术方面的要求外,还要根据其自身的特点,满足各自的安全要求。作为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的材质,钢、铝、塑料、玻璃、陶瓷等用得较多。容器的形状也多为桶、箱、罐、瓶、坛等形状。在选取危险化学品容器的材质和形状时,应最大限度地考虑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例如腐蚀性、反应活性、毒性、氧化性和包装物要求的包装条件,例如压力、温度、湿度、光线等,同时要求选取的包装材质和所形成的容器要有足够的强度,在搬运、堆叠、震动、碰撞中不能出现破坏而造成包装物的外泄。
(a)危险货物包装产品出厂前一定要通过性能测试,各项指标符合相应标准后,才能打上包装标记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如果包装设计、规格、材料、结构、工艺和盛装方式等有变化,都应分别重复作试验。试验合格标准由相应包装产品质量标准规定。
(b)质检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c)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者而言,重点应注意要求供货方提供的危险化学品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包装上应有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定点标志;如果包装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应拒绝进货,不得经营。
根据GB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确定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类别,它们的标志设主标志16种、副标志11种。
(a)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根据其危险特性,选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包装标志。当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一种以上的危险性时,应用主标志表示主要危险性类别,并用副标志来表示重要的其他的危险性类别。
(b)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是国家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管理的一种重要方法。安全标签的制作必须要符合GB15258-199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的要求。
(c)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标志和安全标签,由生产单位在出厂前完成。凡是没有包装标志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品不准出厂、储存或运输。
包装标记采用白底(或采用包装容器底色)黑字,字体要清楚、醒目。标记的制作的过程可以印刷、粘贴、涂打和钉附。钢制品容器可以打钢印。
单一包装型号由一个阿拉伯数字和一个英文字母组成,英文字母表示包装容器的材质,其左边平行的阿拉伯数字代表包装容器的类型。英文字母右下方的阿拉伯数字,代表同一类型包装容器不同开口的型号。
复合包装型号由一个表示复合包装的阿拉伯数字“6”和一组表示包装材质和包装形式的字符组成。这组字符为两个大写英文字母和一个阿拉伯数字。第一个英文字母表示内包装的材质,第二个英文字母表示外包装的材质,右边的阿拉伯数字表示包装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