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2月11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并于2025年2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民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此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
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做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美包装”)于2025年2月1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做担保的议案》,赞同公司及子公司向以下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对应的担保:
为进一步满足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及子公司本次拟向银行申请额度为38,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并提供对应的担保:
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信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赞同公司向中信银行滁州分行申请股票回购专项贷款10,500万元,额度期限3年,单笔业务期限不超1年,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
现根据银行实际审批情况,拟将上述专项贷款的额度期限做调整,由“额度期限3年,单笔业务期限不超1年”变更为“额度期限3年,单笔业务期限不超3年”,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上述各银行授信额度及担保金额、授信及保证期间等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融资金额、担保金额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担保金额为准。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形。
在上述范围内,公司董事会统一授权董事长陈民先生签署相关协议,不再另行召开会议。上述授信、担保的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次决议事项属于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注: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已审计,2024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5.经营范围:马口铁三片罐、金属容器、易拉罐制品的生产与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企业管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
注: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已审计,2024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5.经营范围:用于包装各类果蔬、饮料产品内容物的金属包装制品(厚度0.3毫米以下)的制造及加工(包括制品的内外壁印涂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已审计,2024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5.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塑料制品制造;纸制造;纸和纸板容器制造;塑料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注: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已审计,2024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公司与子公司的经营及财务情况良好,资产负债率皆不超过70%,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且公司仅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融资做担保,故未要求提供反担保。
本次授信、担保事项有利于满足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促进公司主要营业业务的发展、提升公司利用率。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实际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5,640.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1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以外的企业来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也未发生涉及诉讼的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