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9月13日,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4)苏01破20号《民事裁定书》,南京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南京太化化工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2024)苏01破20号《决定书》,指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丁韶华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024年9月14日,南京中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2024)苏01破20号《公告》,定于2024年10月16日上午9:30通过现场及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公司重整阶段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4年9月1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启动重整阶段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做表决。因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管理人召集并定于2024年10月23日下午2:30在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18号公司会议室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为便于股东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将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
同时,因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共同申请借款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定于2024年10月23日下午2:30在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18号公司会议室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共同申请借款的议案》进行审议。为便于股东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将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
鉴于,出资人组会议和股东大会参会人员一致、表决规则一致,为便于股东投票表决,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决策效率,管理人及公司将出资人组会议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合并召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就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1、会议名称: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能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1)截至2024年10月1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上述“议案1”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上述“议案2”已经公司2024年9月30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共同申请借款的公告》。
(1)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1”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法人股东代表持出席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登记。法人股东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QFII)的,除须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个人股东持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证券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进行登记。
(3)公司股东能现场、邮件、信函方式登记(来函信封请注明“红太阳出资人组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其中,以邮件方式来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邮件、信函须在2024年10月21日下午4:00之前以专人发送、递送、邮寄或快递方式送达公司证券部。恕不接受电线)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样本)详见本公告之附件二。
(6)本次现场会议预计时间为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本次会议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互联网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的过程见本公告附件一。
1、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尚未召开,公司重整计划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能否获得表决通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重整最终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经南京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2、公司被南京中院裁定受理重整,有几率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因南京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九)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24年9月19日开市之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红太阳”变更为“*ST红阳”。
4、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的规定,因企业存在被控制股权的人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未消除,且公司2020年至2023年度均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自2021年5月6日起至今,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5、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等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90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措施”)。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四节,若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被占用资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6、公司将重视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股东利用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投票。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单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人(本单位)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指示如下:
注:请在“表决意见”栏目相对应的“同意”“反对”或“弃权”表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共同申请借款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根据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整工作的相关安排,赞同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国星”)向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含其指定主体)(以下简称“银河资产”)共同申请不超过3,2000万元(单位:人民币,下同)借款。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2024年9月30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与银河资产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借款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次借款为公司和安徽国星共同向银河资产申请不超过3,2000万元借款。借款人基本情况如下:
6、经营范围:农药生产(按《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农药产品包装物的生产、销售(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核定的定点生产范围经营);三药中间体及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技术咨询和服务;化肥经营;投资管理及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经查询,红太阳股份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目前已被南京中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
6、经营范围:“三药”中间体吡啶碱研发、生产、销售,甲醛、乙醛、百草枯、毒死蜱、草甘膦、吡唑醚菌酯、次氯酸钠、84消毒液(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研发、生产、销售,劳动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经营范围: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来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来投资、管理和处置;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别的金融机构商业融资;破产管理;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别的业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别的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可以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具体以公司、安徽国星及银河资产等有关方后续共同协商和最终签署的有关规定法律文件为准。
截至目前,涉及本次借款事项的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尚未签署。本次借款的实际金额、利率、期限以公司、安徽国星及银河资产等有关方后续共同协商和最终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为准。
本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安徽国星共同向银河资产申请借款,主要是依据公司重整工作的相关安排。本次共同借款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公司将努力提升盈利能力,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有效防范偿债履约风险。
为确保办理效率,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上事项之日起,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根据实际经营需求审核并签署上述向银河资产借款及资产抵押和股权质押事项的相关法律文件。
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9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9月26日通讯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5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5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根据公司重整工作的相关安排,赞同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向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含其指定主体)共同申请不超过3,2000万元人民币借款。该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借款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共同申请借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9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9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本次董事会议材料同时提交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阅。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根据公司重整工作的相关安排,赞同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向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含其指定主体)共同申请不超过3,2000万元人民币借款。该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借款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共同申请借款的公告》。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将于2024年10月23日下午2:30在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18号公司会议室与公司重整阶段出资人组会议合并召开。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019年以来,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股份”或“公司”) 受各种坏因影响,出现流动性困难,并由此引发债务危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破产原因。为挽救红太阳股份,避免破产清算,需要股东和债权人共同作出努力,共同分担实现公司重生的成本。因此,本次重整将对红太阳股份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做表决。出资人组由截至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红太阳股份股东组成。
本方案中控制股权的人及关联股东指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及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出资人指除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及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股东自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起至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问题造成持股情况出现变动的,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人。
以红太阳股份现有股本580,772,873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2.35股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共计转增717,254,498股,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数量为准)。转增后,红太阳股份总股本将从580,772,873股增加至1,298,027,371股。前述转增股票作如下出资人权益调整安排:
转增股票中,应向控制股权的人及关联股东分配的股票数量为237,685,870股,按照如下方式调整:
(1)95,101,923股(10转4.94143股部分)用于向控制股权的人及关联股东分配,专项用于偿付给选择清偿方式一第2项,合计金额266,285万元的普通债权 。
(2)剩余142,583,947股(10转7.40857股部分)不向控制股权的人及关联股东分配,用于向普通债权人分配以抵偿上市公司债务以及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
转增股票中,应向控制股权的人及关联股东以外的另外的股东分配的479,568,628股,按照如下方式调整:
(1)191,883,088股(10转4.94143股部分)将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向届时选定的实施转增股本的股权登记日收盘后公司登记在册的除红太阳控制股权的人及关联股东以外的其他全部股东予以无偿分配;相关各股东将按照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后各自持有公司股票数量的相应比例分配该等股票。
(2)剩余287,685,540股(10转7.40857股部分)不向控制股权的人及关联股东以外的另外的股东分配,用于向普通债权人分配以抵偿上市公司债务以及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
本方案实施后,为反映该等权益调整事项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影响,需结合重整计划真实的情况对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做调整。即如果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转增股票平均价格,公司股票于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调整开盘参考价;如果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或等于转增股票平均价格,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无需调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第4.4.2条的规定:“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时,可以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本所同意的,证券发行人应当向市场公布该次除权(息)适用的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公司已聘请财务顾问对本次重整中拟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论证,财务顾问将结合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真实的情况对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做调整,并最终以财务顾问出具的专项意见为准。
后续若上述拟调整的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或相关计算参数因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或根据监管规则要求需要另行调整的,公司将按照前述要求做调整,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上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红太阳股份出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因本次重整而减少。重整完成后,红太阳股份的基本面将发生根本性改善,并将提升持续盈利能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公司价值将得到逐步提升,全体出资人所持有的红太阳股份股票也将成为更有价值的资产,有利于保护广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控制股权的人与关联股东持有红太阳股份192,458,194股股票,占红太阳股份总股本的33.138289%;按照本次红太阳股份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共计转增717,254,498股,则应向控制股权的人及关联股东分配的股票数量为717,254,498股×33.138289%=237,685,870股。)
(根据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清偿方式一第2项:以现金方式清偿20%,以上市公司应收控股股东及关联股东的资金占用债权清偿80%,即每100元债权可获得20元现金以及80元应收债权。债权人有权就分配的占用债权向资金占用方追偿,资金占用方按照本草案规定的以股抵债价格,以转增股票清偿该等债权。)
(控股股东及关联股东以外的另外的股东持有红太阳股份388,314,679股股票,占红太阳股份总股本的66.861711%;按照本次红太阳股份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共计转增717,254,498股,则应向控制股权的人及关联股东以外的另外的股东分配的股票数量为717,254,498股×66.861711%=479,568,628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代码:000525,证券简称:*ST红阳)股票连续一个交易日(2024年9月30日)收盘价跌幅累计偏离13.29%,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向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做了核实,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当前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出现重大变化。
2、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于2024年9月13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南京太化化工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南京中院准许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目前,公司重整相关工作正有序加快推进。
3、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人江苏国星投资有限公司(南一农集团的唯一股东,以下简称“江苏国星”)、南京苏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南一农集团全资持有的三级公司)、江苏苏农农资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国星控股的二级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已经法院依法裁定批准,目前重整计划正在执行中。
4、截至目前,除已披露的信息外,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5、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6、在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主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外,公司目前没有一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1、公司被南京中院裁定受理重整,有几率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因南京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九)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24年9月19日开市之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红太阳”变更为“*ST红阳”。
3、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的规定,因企业存在被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未消除,且公司2020年至2023年度均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自2021年5月6日起至今,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4、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等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90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措施”)。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四节,若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被占用资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截至2024年8月31日,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288,272.59万元(未经审计)。
5、公司重整阶段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尚未召开,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能否获得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最终的重整计划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经南京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6、公司2022年4月30日披露《关于重庆中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及业绩补偿事项的公告》,由于重庆中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整中邦”)未完成业绩承诺,红太阳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医药集团”)需依约对公司做业绩补偿50,633.62万元。同时,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南一农集团承诺对红太阳医药集团所做的承诺承担全额履约担保责任。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前述业绩补偿款。公司已向红太阳医药集团、南一农集团发书面通知追偿业绩补偿款,并向南一农集团管理人申报债权;保留了对南一农集团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处置其相关资产、提起诉讼等追偿措施的权利;且计划在公司重整程序中由重整投资人以现金形式全额代偿50,633.62万元业绩补偿款事项,最终以经南京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7、2023年11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南一农集团等四家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目前,控制股权的人南一农集团等四家公司正在进行重整计划的执行。控制股权的人南一农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杨寿海先生(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高比例质押和司法冻结、轮候冻结的风险。截至目前,南一农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杨寿海先生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质押167,85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91.76%、司法冻结182,430,485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99.73%及轮候冻结659,752,39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360.66%。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8、公司将重视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