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S(Safety Data Sheet)安全数据表,也叫安全技术说明书。是化学品生产、贸易、销售企业按法律要求必须向下游客户和公众提供的有关化学品特征的一份综合性技术文件,包括了化学品组分信息、理化参数、燃爆性能、毒性、环境危害,以及安全使用方式、存储条件、泄漏应急处理、运输法规要求等方面的信息。在许多国家,化学品以及含有化学品的产品具备合规的SDS,以及在此类产品整个生命周期使用和传递SDS是一项法规要求,如欧盟REACH法规、中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都提出了相应要求。
近日,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公布消息称,欧盟执法论坛真正开始启动开展第十一次联合执法行动(REF-11),此次执法主要内容是检查企业是不是满足欧盟REACH法规附件II中修订后的关于安全数据表所需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成员国执法部门已就行动要求开始检查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化学品的安全数据表CLP SDS的合规性。执法行动将持续到2023年底,执法报告则计划于2024年底发布。
2020年6月26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 (EU) 2020/878法规,修订了REACH法规 (EC) No 1907/200附件II关于编制安全数据表(SDS)的要求。此修订法规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要求所有编制的SDS都一定要符合更新后的要求,并给予缓冲期至2022年12月31日。从2023年1月1日起,相关企业则一定要按照 (EU) 2020/878法规的要求提供新版SDS。
1) 增加纳米材料有关信息,根据欧盟REACH法规修订法规 (EU)2018/1881的规定,有关纳米材料的相关信息必须在SDS中得到体现;
2) 增加UFI(唯一的配方标识符),从2021年1月1日起,基于欧盟CLP法规 (EC) No 1272/2008附件VIII的要求需标识UFI的产品,如果该产品未包装,或作为工业场所使用且有危害的,则必须在SDS第1.1节中提供UFI,代替在标签上展示;
3) 增加内分泌干扰物质信息,根据欧盟REACH法规条款59或依照欧盟BPR法规 (EU) No 528/2012条款5(3)第1段建立的与人类健康相关的标准做鉴定识别具有内分泌干扰特性的物质,需要在SDS描述其信息;
4) 根据欧盟CLP 的规定,在SDS中增加特定浓度限值(SCL),M因子和急性毒性估计值(ATE)的信息;
5) 吸纳了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第6和第7修订版有关SDS编写的新要求。
近年,欧盟当局对于CLP SDS的监管趋于严格,在近几次联合执法行动中CLP SDS合规性均是重点检查对象。但执法报告数据显示CLP SDS的提供和质量情况并不容乐观,主要在分类信息、标签信息、成分信息存在较多问题和缺点。鉴于欧盟CLP SDS新规已强制执行,与欧盟有贸易往来的国内化学品生产或销售企业(如油墨、涂料、油漆、辅料、染料、助剂等产品),或含有化学品的产品的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如打印机墨盒、锂电池等产品)应及时对产品的CLP SDS进行全方位检查并更新,以保证SDS符合欧盟新规的要求,避免在官方执法行动中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