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工作规范适用于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生产许可,包括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餐具洗涤剂、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施、压力锅等五类产品的生产企业依法提出生产许可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含迁址、增项、减项及生产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名称变更等事项。具体的产品范围按照现行有效的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
③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所申请产品单元(或产品品种,具体详见有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中的一类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覆盖有关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
对发证、许可范围变更(减项除外)的企业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检查表见附件6;对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换证、名称变更的获证企业实行日常监督检查,核实承诺情况,检查表见附件7。发现真实的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对虚假承诺、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根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实施。
对于通过告知承诺取得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撤销生产许可证时采取以下简化程序: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告知拟撤销企业撤销依据及事实并送达《拟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见附件8);拟撤销企业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无意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5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9),同时将撤销许可信息移交注册许可科,由注册许可科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