膜类产品:将卷膜外层除去2m,卷膜抽取7.5 m2×2,其中1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
袋类产品:抽取60个×2(袋规格应不小于15cm×15cm),其中60个作为检验样品,60个作为备用样品。
保鲜膜类产品: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卷×2,其中3卷作为检验样品,3卷作为备用样品。
复合膜(袋)抽样后,两份样品分别用被抽查塑料膜或袋或公司可以提供的非复合膜袋密封。
每批次产品抽取不少于3份最小销售独立包装,每份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40只(个),其中2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每份样品质量应不少于100g且与食品接触面的最小表面积应不小于10dm2(若最小销售包装不是40只(个)的整数倍,需按采样数折算,保证检样不少于80只(个),备样不少于40只(个),避免损坏原包装)。
注:(1)产品抽样数量可根据样品的实际大小,在满足检验的条件下做适当调整;
(2)抽取的两份样品分别单独封装,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复检备用样品。
注:1.感官指标和“蒸发残渣”项目的说明:若产品执行GB 9683-1988时,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和蒸发残渣,若不执行GB 9683-1988时,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和总迁移量;
2.若袋、膜尺寸小于“宽度15.0±0.1 mm,长度200 mm”,不测剥离力。
注:本表中特定物质迁移限量或残留量项目应根据所生产产品的具体材质品种在GB 4806.6-2016标准及相关公告中的具体实际的要求进行,如针对具体材质品种无该项要求,则不需要检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规定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因溶剂残留量(溶剂残留量总量和苯类溶剂)易挥发、不稳定等特点,长期存放影响其残留本体含量,故溶剂残留量(溶剂残留量总量和苯类溶剂)项目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根据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第7.3条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和卫健委“卫监督发[2005]515号”《健康相关这类的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九条“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不予复检”的规定,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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