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具体承担单位另文发布。 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2.6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3 生产许可程序 3.1 申请与受理 3.1.1 申请生产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3.1.1.1 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3.1.1.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 3.1.1.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实际的要求见审查细则); 3.1.1.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
、行业标准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实际的要求见审查细则); 3.1.1.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浪费资源的情况(具体实际的要求见审查细则); 3.1.1.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1.2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审查机构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 3.1.2.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附件1); 3.1.2.2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2.3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3.1. 件); 3.1.2.4 公司制作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附件2); 3.1.2.5 公司制作使用的原辅材料的种类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时,应提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3.1.2.6 公司制作管理制度清单; 3.1.2.7 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也可在企业实地核查时提交); 3.1.2.8 产品
书或产品标签;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的内容应包括产品使用方法、使用需要注意的几点、用途、产品使用环境、使用温度、使用的原辅材料类型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 3.1.2.9 产品审查细则中规定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3.1.3 申请受理 3.1.3.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检查。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要补正的内容,并于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未告知企业的,视为受理申请。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 理决定书》; 3.1.3.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寄(送)审查机构。 3.2 试生产 3.2.1 申请企业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对申请取证的产品组织小批量试生产; 3.2.2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据相应的产品审查细则的规定批批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在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3.2.3 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试生产。 3.3 实地核查 3.3.1 审查机构应当于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寄(送)的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组织审查组对公司进行实地核查; 3.3.2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其中,必须包括熟悉有关产品生产、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派观察员参加。审查机构应当填写《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附件3),在实地核查前5日内通知企业。企业应当配合审查人员的工作; 3.3.3 审查组应当按照产品审查细则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实地核查。审查组如实填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附件4),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上签字认可。企业实地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具体核查内容见审查细则; 3.3.4审查组应当在完成实地核查工作后3日内向审查机构提交《企业实地核查报告》(附件5); 3.3.5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向企业发出《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附件6),同时告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3.3.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审查机构应当终止企业审查工作。 3.4 产品抽样与检验 3.4.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应当按照产品审查细则的规定,对公司制作的产品抽样封样,填写《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附件7),告知企业所有承担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送达检验机构进行检测验证; 3.4.2 检验机构收到企业送达的样品后,应当按照产品审查细则的规定完成检验工作,并向审查机构和企业出具《检验报告》(附件8); 3.4.3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审查机构应当终止企业审查工作。 3.5 审定与发证 3.5.1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材料来汇总、复核; 3.5.2 审查机构依据每家企业所有上报材料的复核结果填写《审查意见书》(附件9);。 )。审查3.5.3 审查机构将同批企业材料汇总复核的结果填写《审查报告书》(附件10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报告书》、《审查意见书》、《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检验报告》各一份报送审查中心; 审查机构应当将企业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原始材料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3年; 3.5.4审查中心自收到审查机构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复核,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生产的决定,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准予生产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不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不准予生产决定之日起10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5.5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录。 4 生产许可证书 4.1《生产许可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上的约束力。《生产许可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4.2《生产许可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住所、生产地址、产品的名字、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4.3《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对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重新申请办理生产许可的,其申请、审批程序按照本通则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4 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企业拟增加产品单元、产品规格或者产品升级的,拟增加部分的产品的生产许可按照本通则和审查细则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合乎条件的,换发《生 产许可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4.5 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产品质量标准及技术方面的要求发生较大改变的,由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情况,另文公布实地核查补充要求、产品质量检验以及证书变更要求等规定。 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公司制作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4.6 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按照本通则的有关法律法规,重新申请生产许可。 4.7 企业名、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明显的变化而公司制作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明显的变化的,企业《生产许可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遗失或者毁损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 4.7.1申请变更或补领证书的企业,应当填写《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变更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1)或《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2)。申请变更证书的企业,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申请补领证书的企业,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企业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7.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公司申请后,应当按照本通则3.1.3.1的规定执行。 4.7.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对企业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填写《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附件13),并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和《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上报审查中心,并抄报有关产品审查机构。 4.7.4 审查中心自收到企业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符合相关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准予变更或补领,颁发新的《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不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 )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予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通知书》(附件14 4.8 《生产许可证书》的注销 企业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不再从事该产品生产的,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手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收回企业《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以书面形式报审查中心备案,并抄报审查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布注销企业名录。 5 标志和编号 5.1 生产许可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 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QS标志由企业自行加印,具体实际的要求见审查细则。QS标志可根据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5.2 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QS ** ***** *****。QS表示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的生产许可,12位阿拉伯数字的前2位为受理省局编号,中间5位为产品编号,后5位为企业序号。 生产许可证编号由企业自行加印(贴)在产品外包装、说明书或产品上。 5.3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许可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加印(贴)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注销生产许可证证书的企业,其编号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再次使用。 5.4 6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6.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简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 6.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不是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申请。 6.3 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企业审查和审批程序按照本通则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6.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理。 6.5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书》后,新增所属单位申请生产许可且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按本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规定审查合格后,将集团公司原《生产许可证书》收回,换发新的《生产许可证书》,生产许可有效期不变。 6.6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外包装、说明书或产品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6.7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外包装、说明书或产品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6.8 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QS标志的标注办法依照产品审查细则的规定执行。 6.9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书》、标志和编号;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别的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书》和标志。 7 监督检查 7.1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书》后,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应当严格按照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做出厂检验。产品未经出厂检验或者出厂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7.2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书》后,应当对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关键控制检验项目进行检测验证。企业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定期自行检验,并每年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验证比对1次,检验机构应当向企业出具《检验比对报告》;企业不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应当每3个月送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1次,检验机构应当向企业出具《检验报告》。 7.3企业自获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企业自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7.3.1 获证产品生产以及生产条件的保持情况; 7.3.2 获证产品出厂检验检验记录、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记录以及检验比对情况(应同时提交出厂检验报告、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报告和检验比对报告); 7.3.3 《生产许可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 7.3.4 国家监督抽查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 7.3.5 其他相关情况。 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7.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企业自查报告和相关检验记录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在企业《生产许可证书》副本中签署年审合格意见。未提交自查报告或提交的自查报告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企业在2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按规定进行处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撤回企业《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以书面形式报审查中心备案,并抄报审查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布撤回《生产许可证书》企业名录。 7.5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的自查报告抽查并进行实地核查时,被抽查的公司数应当控制在获证企业总数的10,以内。 7.6企业在抽查、监督检查或其质量有被投诉时产品检验有不合格项目,在以上情形发生后的本年度内,企业一定到有资质的省级或省级以上或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至少3次连续检验,且应检验合格。检验项目限于不合格项目。 8 违法处理 获证企业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产品审查细则的规定组织生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执法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的行为,将依据有关的法律和法规规定做处理。 9 收费 9.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及财政、价格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9.2 9.3 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4 公告费:每家企业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5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9.6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9.7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按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执行。 10 工作人员守则 10.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10.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0.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10.4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10.5认真学习、努力实践,逐步的提升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方面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10.6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10.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10.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11 对许可工作的监督 从事企业实地核查的审查员、从事生产许可产品检验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开展工作,或向企业索贿受贿、刁难企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向司法机关举报。 12 附则 12.1 本通则下列术语的含义: 12.1.1食品:指用于人食用或者饮用的经加工、半加工或者未经加工的物质,包括饮料、口香糖和已经添加、残留于食品中的物质,但不包括只作为药品使用的物质。 12.1.2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12.1.3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纸、金属、竹木、搪瓷、陶瓷、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的过程中非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12.1.4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和塑料复合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的过程中非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12.1.5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指产品审查细则中具体规定的,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在每年的监督检查中应重点监控的检验项目。 12.2本通则自2006年7月18日起实施。 12.3本通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解释。 附件1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生产许可申请书 产品类别: 产品的名字: 企业名: (企业法人印章)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申请类别:发证?迁址?增项?其他?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一、申请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 住 所 生产地址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组织机构代码 经济类型 工商登记机构 营业执照注册号 成立日期 经营期限 固定资产(万元) 注册投资的金额(万元) 年总产值 年销售额 年缴税金额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和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从业人员总数 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数 别的需要 说明的情况 二、申报产品基本情况 项目总投资 年
生产能力 涉及国家产业政策 的情况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产品质量标准 申请类别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情况 序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职务 职称 学历 所学专业 工作年限 工作岗位 号 四、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明细 序 产品完好 生产 购置 名 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使用场所 生产厂及国别 号 单元 状态 日期 日期 五、主要原、辅材料产品明细和供应方目录 序 产品 标准名称 名 称 规格型号 年需量 供应方目录 号 单元 和编号 六、主要检验测试仪器、设备明细 序 产品精度 完好 使用 生产 购置 名 称 规格型号 数量 生产厂国别 号 单元 等级 状态 场所 日期 日期 七、主要工艺流程及关键控制点 (可附页) 八、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 序号 所属公司名称 与集团公司关系 九、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序号 文件资料名称 页数 十、受理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 质量技术监督局 受理意见 经手人(签字) 年 月 日 (省局印章) 附件2 企业自我声明 一、 本公司可以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 二、 本公司制作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及最终产品均符合国家规 定的有关要求~保证质量安全。 三、 本企业对以上声明愿意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企业法人印章, 附件3 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 (企业名): 根据《 产品审查细则》及相关规定,审查组拟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贵企业申请生产 (产品类别、产品单元)进行企业实地核查,请予以配合。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审查机构章)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正式使用说明不显示) 附件4 编号: 审字******** 企业实地核查记录 企业名,企业法人印章,: 产品的名字: 产品单元: 年 月 日 核查序号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项目 注:上表根据具体产品审查细则中的《实地核查办法》确定详细的细节内容。 附件5 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第1页共2页 企业名: 住所: 生产地址: 邮编: 产品的名字: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产品单元: 核 审查组长(签字): 审查组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该公司进行了实 查 年 月 日 地核查,共计核查出:一般不合格项目 款、严重不合格项目 款、否决 情审查机构(章): 项目 款。实地核查结论: 。 况 年 月 日 姓名(签字) 单 位 职称(职务) 核查分工 审查员证书编号 审 查 组 成 员 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第2页共2页 否决项目 序号 核查项目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审查组对企业不合格项目的综合评价 核查项目 不合格 1 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款) (款) 2 企业环境、场所要求 (款) (款) 2.3 3 生产资源提供 (款) (款) 3.1.1 4.1.2 4 采购质量控制 (款) (款) 4.1.4 5.1.2 5 生产的全部过程控制 (款) (款) 5.4 6 产品质量检验 (款) (款) 6.2 企业代表(签字): 审查组长(签字): 7 生产安全防护 (款) (款) 7.1.2 总 计 (款) (款) (款) 年 月 日 注:否决项中如有不合格,在对应位置打×表示。 附件6 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 (企业名): 根据《 产品审查细则》及相关规定,审查组已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贵公司制作的 (产品类别、产品单元名称)进行了企业实地核查,共计核查出:一般不合格项目 款、严重不合格项目 款、否决项目 款。 经综合评价,企业实地核查结果是:合格?不合格?。 年 月 日(审查机构章)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申请企业,一份送达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份存档。(正式使用时说明不显示) 附件7 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 编号: 企业名 , 国有 , 私营(含个体) 内 企业地址 , 集体 , 有限责任公司 生 邮政编码 , 联营 , 股份有限公司 资 产 经 法人代表 , 股份合作 , 别的企业 企济 联系人 , 合资经营 , 合作经营 港 联系方式 澳业类 , 港澳台 , 港澳台投资 台 独资经营 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 信型 机构代码 , 中外合资 , 中外合作 外 息 人数 产值 产量 , 外商投资 企业规模 , 外资企业 资 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的名字 产品单元 受生产日期/批号 规格型号 检 标注执行标准 抽样数量 产 品抽样基数/批量 抽样日期 信 封样状态 寄送样截止日期 息 备样量及封存地点 备注: 生产单位签名(盖章): 抽样人(签名): 抽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8 CMA章 CAL章 CNCAL章(选择项) ?: 检验报告编号 检 验 报 告 产 品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生产企业名称: 审 查 部: 检 验 类 别: 检验机构名称 (检验报告封面背面内容) 注 意 事 项 1(报告无“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2(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3(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 4(报告涂改无效。 地 址: 电话(含区号): 邮 编: 传真(含区号): E-mail: 承检机构名称 检 验 报 告 ?: 共 页 第 页 产品的名字 商 标 生产日期 规格型号 或 批 号生产企业 联系电话 名 称 样品到达抽样日期 抽样人员 日 期 检查封样 抽样数量 封样状态 人 员 抽样单编号 抽样基数 检验日期 任务来源 检验类别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结论 (检验报告业务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备 注 批 准: 审 核: 主 检: 承检机构名称 检 验 报 告 ?: 共 页第 页 序号 检验项目 单位 标准指标 实测值 单项判定 备 注 附件9 审查意见书 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 住 所 生产地址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产品的名字 (产品单元) 经复核,我审查机构组织的 产品单元的企企业实地核查 业实地核查报告结论为合格(不合格),详见《企业实地核查记录》情 况 (编号: )。 不合格原因: 经复核, (检验机构)为该企业出具的产产品质量检验 品质量检验报告结论为合格(不合格),详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情 况 (编号: )。 不合格原因: 审查机构 复核意见 复核经手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机构章) 挂靠单位负责人(盖章) 挂靠单位:(单位公章) 注:审查机构为每家企业填写此表一张,一式三份,审查中心一份,省局一份,审查机构存档一份。 附件10 审字[ **** ]**号 审 查 报 告 书 (合格企业) 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 按照《 产品生产许可通则》和 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规定,我审查机《 构于 年 月分别组织审查组对“ ” 等 家企业(明细见附表1、附表2)进行了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核查和抽样检验。现企业对审查出的不合格项进行了整改,且整改经过审查组长的确认,证明整改有效;样品检验全部合格。经对审查组提交的审查材料和检验报告进行审查,现将符合发证条件的 家企业的名单和材料上报,请审批。 产品审查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1 待 发 证 企 业 登 记 表 产品类别: 上报部门(盖章): 企业总数: 证书总数: 单元总数: 登记日期: 编号: 序号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住所 生产地址 明 细 证书编号 有效期 发证日期 说明 所属省份 单元数 说明:1.“说明”一栏填写发证、迁址、企业名称变更、增单元、增规格、升级、补领证书等内容。 2. 本表使用A4纸,“待发证企业登记表”字体用小三号宋体加黑,其他字体全部用五号宋体。如住所、生产地址、明细内容多时字体可用小五号 宋体。 3. 除“明细”部分可用回车外,填写本表格的其他部分均不可用回车,自然转行即可。每栏填写的第一个字符前不可有空格。 4. 本表序号按省份排序。 5. 增项时产品明细要填写包括原有产品和增加产品的全部内容。 附表2 集 团 公 司 待 发 证 企 业 登 记 表(一) 产品类别: 上报部门(盖章): 企业总数: 证书总数: 单元总数: 登记日期: 编号: 序号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住所 生产地址 明 细 证书编号 有效期 发证日期 说明 所属省份 单元数 总公司名称:,,,?? 总公司生产地址:,,?总公 司产品明细:?? 1. ,,,?? 2. ,,,?? „„ (总公司如有生产产品填写 以上内容,否则此项不填) 所属单位A名称:,?, 所集团公司(此栏不填(填写集团公 1 集团公司名称 产品名称 属单位A生产地址:?所属单 住所 写) 司所在省份) 位A产品明细:? 1. ,,,?? 2. ,,,?? „„ 所属单位B名称:,,? 所 属单位B生产地址:?所属单 位B产品明细:? 1. ,,, ? 2. ,,,? „„ 集 团 公 司 待 发 证 企 业 登 记 表(二) 序号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住所 生产地址 明 细 证书编号 有效期 发证日期 说明 所属省份 单元数 所属单位A名称:, ? 所属单位生产地址:,?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产品明细:??1,1 集团公司名称 产品名称 1. ,,,?? 住所 2. ,,,?? „„ 所属单位B名称:,,? 所属单位B生产地址:?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B产品明细:? 1,2 集团公司名称 产品名称 1. ,,,?? 住所 2. ,,,?? „„ 2,1 3,1 审字[ **** ]**号 审 查 报 告 书 (不合格企业) 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 按照《 产品生产许可通则》和《 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规定,我审查机构于 年 月分别组织审查组对“ ”等 家企业(附表3)进行了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核查和抽样检验。现将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家企业的名单和材料上报,请审批。 产品审查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3 企业审查不合格登记表 上报单位(盖章): 登记日期: 编号: 企业数: 所属省份: 序号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不合格理由 备注 1. 企(事)业代码(身份证)号: 1 2. 地址: 3. 邮编: 4. 电线. 电线. 企(事)业代码(身份证)号: 2 2. 地址: 3. 邮编: 4. 电线. 电线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变更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印章)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变更事项: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一、申请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 住 所 生产地址 省(区、市)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原生产许可证 原生产许可证 编号 有效期 获证产品的名字 二、变更内容 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企业名称 住所 生产地址 营业执照 注册号 营业执照 登记日期 法人代表 三、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序号 文件资料名称 页数 1 2 3 4 5 6 7 四、受理意见 省(自治区、 直辖市)质量 技术监督局 受理意见 受理经手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附件12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印章)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补领内容:正本? 副本?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住 所 省(区、市) 市(地) 区(县) 生产地址 乡(镇) 路(街道) 号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原生产许可证 原生产许可证 编号 有效期 获证产品名称 补领原因 遗失或毁损时间 刊登报纸名称 声明刊登时间 二、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序号 文件资料名称 页数 1 2 3 4 5 三、受理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 质量技术监督局 受理意见 受理经手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附件13 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 审查意见书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住 所 生产地址 省(区、市)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生产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 编号 有效期 获证产品名称 二、审查意见 公司制作场地 是否迁移 企业取得生产 许可证的条件 是否发生变化 企业变更是否 符合国家产业 (补领证书此栏可不填) 政策 企业上报材料 是否符合规定 要求 省(自治区、直 辖市)质量 技术监督局 审查意见 审查经手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注:此表由省局审查人填写。如属变更的情况,“企业基本情况”部分填写变更后的信息。 附件14 不予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通知书 (企业名):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书》申请,经审查,因为存在以下情况: 根据《 产品生产许可通则》的规定,不属变更(补领)证书的情况,决定不予变更(补领)证书,建议重新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省局印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正式使用说明不显示) 附件15 检验比对报告 编号No. 产品的名字 样品数量 生产日期 企业检验日期 检验机构电话 规格型号 样品状态 产品等级 生产企业名 生产企业电话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机构数据 生产企业数据 相对偏差(,) 检验依据 单项判定 备注 1 2 3 4 5 6 7 比对结论: 比对试验说明(必要时): 检验机构名称(签章): 生产企业名(签章): 批准: 审核: 编制(检验): 批准: 审核: 编制(检验): 附:1.《企业自检报告》 2.《检验机构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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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横尽虚空,山河大地一无可恃,而可恃惟我;竖尽来劫,前古后今一无可据,而可据惟目前
南京市玄武区2012学年度第一学期小学六年级语文学科学业水平抽样测试卷NR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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