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是我国许可监督管理所依据的基本法规条例,其中规定了“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同时还要求主管部门应制定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实际的要求,在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这类的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并由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2019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经调整后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10类,这中间还包括非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这类的产品,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管。
为适应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10类产品共21个《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并于2021年5月24日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是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配套性技术文件,此次发布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还是将非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这类的产品大致上可以分为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纸包装容器、洗涤剂、压力锅和电热食品加工设施五大类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相比目前现行的相关实施细则 (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 第26号公告),并未做大的变动的和修正。下面我们主要就此次征求意见稿中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和纸包装容器的内容做简要解读。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是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过程中非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不包括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母料等。
根据产品使用特点分为以下3大类,在不一样的产品单元下又可以细分不同的产品品种,例如非复合膜袋又可大致分为聚乙烯自粘保鲜膜、聚丙烯吹塑薄膜、双向拉伸聚脂薄膜等。
只有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才能生产本细则规定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企业在申请时必须要格外注意以下几点基本条件:
(1)应当按照不一样的产品品种、不一样的材质提交相应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检验项目覆盖本细则附件规定项目要求。
(2)凡生产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包括: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应符合GB 316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要求,同时生产设备要符合原文中附表2中的具体实际的要求;检验设备具体要符合原文中附表4的要求。
(3)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法对产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测验证,同时生产者还应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做出厂检验(可自行检验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验证)。
(4)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项目、依据及方法见原文中附表4-6。
表1.2 (原文中附表4)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检验项目、依据及方法
本表用于GB9683-1988《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所适用的复合袋产品以外的各产品品种。
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通过材料核实、符合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确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企业申请的产品范围应包括名称、单元、品种、材质、执行标准、工序等要素,参照以下示例填写。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产品许可范围包含的内容见表1.3的示例。
复合膜袋(榨菜包装用复合膜、袋,接触食品层材质:聚乙烯(乙烯均聚物)、聚丙烯(丙烯均聚物))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是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过程中非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根据产品使用特点分为食品用纸包装和纸容器两类,在不一样的产品单元下又可以细分不同的产品品种,例如纸袋可大致分为纸质袋、淋膜纸袋、涂蜡纸袋。
只有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才能生产本细则规定范围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企业在申请时的门槛与食品包装用塑料制品类似,同时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对其生产的产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
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通过材料核实、符合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确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产品许可范围与食品用塑料制品类似,包含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类别,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接触食品层材质)以及工序。
1. 下载《意见反馈表》填写意见,邮件发送至邮件主题注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反馈意见”。
2. 将《意见反馈表》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邮编: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反馈意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以上细则规定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以及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这两类产品时,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同时非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这类的产品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管。
瑞欧食品接触材料团队目前已经对美国食品接触材料法规(FDA 21CFR/FCN)、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法规((EU)No. 10/2011、(EC) No.1935/2004)、中国食品接触材料法规(GB9685、GB4806系列)、德国BfR、加拿大LONO、南方共同市场食品接触材料法规(Mercosur GMC No.39/19)、瑞士食品接触材料法规(SR 817.023.21)等相关法规进行了深度研究,有着非常丰富的项目经验,可为公司可以提供上述国家及地区新物质申报、符合性声明(DoC)和物质查询等合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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