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施行法令》《商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物安全质量安全处理的公告》,现对我省从事冷藏冷冻食物储存服务的非食物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冷藏冷冻食物储存服务提供者)存案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在本布告发布前,已获得营业执照的冷藏冷冻食物储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本布告施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存案机关存案。
(二)本布告施行之日起,新开业的冷藏冷冻食物储存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收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存案机关存案。
(三)已存案的冷藏冷冻食物储存服务提供者存案信息产生显着的改变的,应当自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存案机关存案相关信息。
(四)已存案的冷藏冷冻食物储存服务提供者中止服务或刊出主体资格的,应当向原存案部分提交刊出陈述和存案凭证,刊出存案。
(五)冷藏冷冻食物储存服务提供者能够在广东省商场监督处理局和各级商场监督处理部分网站下载《广东省冷藏冷冻食物储存服务提供者存案表》,照实填写有关信息,经过邮递或现场提交等方法,向存案机关存案。托付他人现场处理的,应当提交授权托付书以及托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冷藏冷冻食物储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明显方位粘贴《广东省冷藏冷冻食物储存服务提供者存案凭证》。
(七)县级商场监督处理部分收到存案材料后,原则上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结存案,发放存案凭证,并于存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存案信息在政府网站发布,供大众查询。
食物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托付冷藏冷冻食物储存服务提供者储存冷藏冷冻食物的,应当查验其存案信息,并经过签定食物储存质量安全合同、协议等方式,清晰两边食物安全职责,监督其依照确保食物安全的要求储存冷藏冷冻食物。
我省商场监督处理部分将对冷藏冷冻食物储存服务提供者存案状况展开监督查看,对应当存案而未存案的冷藏冷冻食物储存服务提供者,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进行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