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确保食物卫生,避免食物污染和有害要素对人体的损害,保证公民身体健康,增强公民体质,拟定本法。
本法适用于全部食物,食物添加剂,食物容器、包装材料和食物用东西、设备、洗刷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物的出产运营场所、设备和有关环境。
第六条食物应当无毒、无害,契合应当有的养分要求,具有相对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物,一定要契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拟定的养分、卫生规范。
(一)坚持表里环境整齐,采纳消除苍蝇、老鼠、甲由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办法,与有毒、有害场所坚持规则的间隔;
(二)食物出产运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物质料处理、加工、包装、储存等厂房或许场所;
(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刷、污水排放、寄存废物和废弃物的设备;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避免待加工食物与直接进口食物、质料与制品穿插污染,食物不得触摸有毒物、不干净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进口食物的容器,运用前有必要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有必要洗净,坚持清洁;
(六)储存、运送和装卸食物的容器包装、东西、设备和条件有必要安全、无害,坚持清洁,避免食物污染;
(八)食物出产运营人员应当常常坚持个人卫生,出产、出售食物时,有必要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作业衣、帽;出售直接进口食物时,一定要运用售货东西;
对食物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物运营者在食物出产运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本法作出具体规则。
(一)糜烂蜕变、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干净、混有异物或许其他感官性状反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许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越国家限制规范的;
(八)用非食物质料加工的,参加非食物用化学物质的或许将非食物当作食物的;
(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专门规则制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赞同运用的添加剂的或许农药残留超越国家规则容许量的;
第十条食物不得参加药物,可是依照传统既是食物又是药品的作为质料、调料或许养分强化剂参加的在外。
第十一条出产运营和运用食物添加剂,一定要契合食物添加剂运用卫生规范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则;不契合卫生规范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物添加剂,不得运营、运用。
第十二条食物容器、包装材料和食物用东西、设备一定要契合卫生规范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则。
第十三条食物容器、包装材料和食物用东西、设备的出产一定要选用契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产品应当便于清洗和消毒。
第十四条食物,食物添加剂,食物容器、包装材料,食物用东西、设备,用于清洗食物和食物用东西、设备的洗刷剂、消毒剂以及食物中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规范、卫生管理办法和查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拟定或许赞同颁布。
第十五条国家未拟定卫生规范的食物,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能够拟定当地卫生规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和国务院规范化行政主任部分存案。
第十六条食物添加剂的国家产品品质衡量原则中有卫生学含义的目标,有必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检查赞同。
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安全性点评,有必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检查赞同。
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查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