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8日至21日,A市质监局对全市消毒餐具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检查了消毒餐具公司或配送中心7家,检查发现仅3家企业使用的洗洁剂和塑料包装膜符合规定标准,别的企业使用的是无标识产品,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属小作坊生产的散装品。餐具洗涤剂是国家纳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管理目录的产品,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是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为,执法人员对此没有异议。但塑料包装膜没有标识,产品质量是不是合格,要不要取得生产许可证,质监部门对消毒餐具企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没有法定职权,执法人员对此有四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塑料包装膜只与餐具非间接接触,不与食品非间接接触。根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和塑料复合制品纳入生产许可,不与食品非间接接触的塑料制品暂未纳入生产许可目录,所以本案的塑料包装膜不是纳入生产许可目录的产品。
第二种观点认为:塑料包装膜非间接接触餐具,餐具要与食品非间接接触。塑料包装膜在使用的过程中是通过热塑封的方式来进行包装,理应使用食品级的塑料制品。根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是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无证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要受到处罚。同时通过上网查询,发现有些地方的质监局已经对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无生产许可证塑料包装膜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没有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三种观点认为:消毒餐具企业是服务业的经营者,质监部门不能仅凭无标识就进行产品责任认定,应将产品送去检测,若塑料包装膜质量不合格,应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不再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第四种观点认为:消毒餐具企业主管部门是卫生行政部门,质监部门没有执法权。因为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规定,对集中消毒餐饮具做监督抽检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发现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不符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等卫生要求,或集中消毒的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应当依法由卫生行政部门查处。
(作者单位:福建省建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