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细则适用于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接触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检测验证的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食品有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一)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要求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产品质量明示标准
《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一)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要求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产品质量明示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BB/T 0060-2012《包装容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坯》
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T 10004-2008《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T 21660-2008《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
QB/T 4635-2014《双向拉伸聚酰胺(BOPA)/低密度聚乙烯(PE-LD)复合膜盒中袋》
《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规定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有必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