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食品资讯中国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宣传周进口禽肉监管指南
时间:2023-11-27 10:03来源:黄埔海关12360发布微信号原文:
核心提示:随着经济快速的提升和国民生活水平的逐步的提升,我国禽肉进口量呈现逐年增长之势。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讲讲,海关是如何保证进口禽肉安全的。
我国对进口禽肉及禽肉制品实施准入管理。进口上述产品前应确认其是否在《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内(访问方式: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首页 信息服务 产品监管重要信息 陆生动物源性食品 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点击访问)。
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的境外生产企业应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海关总署予以注册后方可向中国出口。
已获得在华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名单可通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进行查询。
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商应通过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进行信息备案。
进入“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首页的“已备案名单查询”,能够直接进行备案名单查询。
企业在进口禽肉前,应向所在辖区直属海关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规定取消进境检疫审批的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除外。
(3)产品清单(列明品种、对应的厂号和生产批号,由进口商或境外生产商、出口商提供,如果卫生证书中已有详情信息的除外);
(4)承诺书(进口商或境外生产商、出口商对提供的生产批号准确性、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等的承诺,如有必要);
根据布控指令要求,海关对运输工具、装载箱/厢体(散货运输船)、货物进行现场查验。包括但不限于:
箱/厢体信息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箱/厢体内部是否清洁卫生,有无异味,有无携带有害生物、土壤等禁止进境物;集装箱和封识是否完好;集装箱号、封识号是否与官方卫生证书所列一致;内外包装的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是不是满足法律和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海关总署规定的要求;进口禽肉的色泽、气味、组织形态、有无腐败变质等。
进口禽肉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和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对于进口鲜冻禽肉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
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海关结合单证审核、现场检查、实验室检验等结果开展合格评定并进行结果登记。对符合标准要求的,评定为合格,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放行。
进口禽肉经合格评定判定不合格的,如涉及检疫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并责令进口商实施退运或销毁、无害化处理。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后,方准进口。
进口禽肉等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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