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未获得列入第一批目录的食物用塑料包装容器东西等制品(见附件)出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产该产品;出售单位不得出售无出产许可证的产品。
二、新投产、新转产上述产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地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请求处理出产许可证。
三、2008年1月1日曾经出产的食物用塑料包装容器东西等制品(以出产日期为准),不管是不是加印(贴)QS标志,不在无证查办规模以内,答应合格产品在保质期内持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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