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司的称号、手机号和地址,如果是进口的,国内担任公司的称号、电线、原产地(国家);
6、毛重、容量、数量或尺度等。关于毛重、容量或尺度的标签应当以法定计量单位表明;而且如有必要,标签应当相同也以其它单位具体阐明。;
⑴、聚合物资料称号、耐热温度及其它内容应当印刷、张贴或冲压在产品最小出售单位的物体上。
⑵、产品的姓名、企业称号、手机号和地址、生产日期、原产地(国家)、毛重、容量、数量、尺度及其它内容应当印刷、张贴或标明在最小出售单位的包装上,或在产品的物体上。
2、一次性塑料食物用具、容器和包装用物上的产品标签应当印刷、张贴、冲压或标明在最小出售单位的包装上或在产品上。
6、关于日期的标明,其应当以一般能辨认的年/月/日或年/月的方法标明。关于以年/月显现的,则推定此产品是在某一月内完结的。
台湾地区塑料食物餐具、容器和包装的标签法规草案内容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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